欧洲人权法院本质上是跨国性的司法实践与实验。迄今,在刑事司法上人权法院已发展出一套具有自主性及拘束力的程序基本权保障体系,积极地改造了各成员国的刑事法典及刑事程序构造,扮演了欧洲区域内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整合火车头的角色。这样一种极具挑战性的人权保障目标与运作方式,建立在欧洲共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与当代欧洲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各方面逐渐一体化的基础之上,其跨国的司法实践也成为欧洲整合的法律动力。对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我国而言,《欧洲人权公约》所代表的人权观念无论是在内涵还是适用性上都要审慎分析对待,既要看到人权价值内 客的普世性,同时也要结合我国的传统与社会发展阶段等具体国情,在借鉴欧洲公正审判权制度的立法经验及实践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现实国情,建立健全相关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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