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魁北克民法典》第1条和第4条的规定,任何自然人原则上都有可以缔结合同和提供担保的法律人格。作为自然人企业的企业所有人,拥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以自然人的身份缔结合同并提供担保。
但是,魁北克的法律同时也做出特别规定,限制或者剥夺某些人的这一法律人格。例如,《魁北克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即成年。在此之前,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然而,这一限制并不妨碍未成年人经营一个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下,未成年人仍然可以缔结合同、提供担保。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为与其工作、实施其技能或其职业相关的行为时,视同为成年人,即在这些范围内未成年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但是,如果要全权经营一家企业,则必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实施。
由于个人企业与其所有人作为自然人人格高度的一致性,在此有必要讨论一下婚姻中个人企业的经营方式。个人企业的所有人若已婚,作为配偶(包括事实婚姻配偶),又是否有缔结合同并且抵押家庭财产的能力?
由于历史的、经济的和社会组织结构的原因,直到1970年,根据魁北克的法律,仅有丈夫才有抵押家庭财产的能力。1970年,立法者改变了法律中已婚妇女的地位,承认了已婚妇女对家庭财产享有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婚姻中的一方可以在未经另一方许可的情形下,设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因此,经营企业很多情况下可能完全是个人行为,而非家庭行为。但是,这仅仅是理论上的个人行为,自然人企业所有人的偿债能力事实上是否可能受到夫妻财产制的影响?
具体来讲,魁北克承认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财产分离制、婚后共同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可以在三种财产制度中进行选择,如果没有选择,则默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制。然而,法律出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基本生活需求的考量,也特别规定,不管选择何种夫妻财产制度,一方对于家庭住房和家具的转让和抵押必须得到婚姻另一方的同意方才有效。
在财产分离制的情形下,家庭财产的分割非常清晰,属于一方的自然人企业相关的合同债务和抵押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利益;在婚后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若一方明确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归一方所有,同时,由其对其个人债务负个人责任,所以仍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唯一可能出现争议的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中。魁北克省法律在这一制度上的规定非常不合时宜,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但是,只有丈夫才能管理家庭财产并就家庭动产进行有偿转让。仅在涉及不动产、营业资产和家庭家具的重大赠予时才需征求妻子的意见。这一规定反映出魁北克省曾经的天主教历史对现代社会的残留影响,夫权、父权统御家庭生活,妻子往往只是父亲的财产和丈夫的附庸。尽管魁北克并未废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少再有人选择这一制度,魁北克人甚至不选择婚姻作为两人生活的纽带。这一规定也因此而名存实亡。
事实婚姻(Unionde Fait)在魁北克是一种同样受法律保护的两人(不限男女,同性恋婚姻在魁北克省是合法的)共同生活的组合形式。同居前后双方财产都归双方各自所有。因此并不会对个人企业的债务偿付产生太大的影响。
一言以蔽之,由于魁北克广泛奉行夫妻财产分离制,在实践中,由夫妻中一方所有、经营的个人企业的偿债能力并不会受到婚姻影响。
三、个人企业的注销
如果个人企业所有人决定终止个人企业的工商业活动,或打算出让该企业.若该企业事先有过相关登记,则需要向企业注册处提交一份注销申请。这一手续对企业所有人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只要《企业登记册》上仍是该所有人的名字,那么个人企业的一切合同债务仍由该所有人承担。
个人企业仰赖于企业所有人而存在,所以个人企业所有人的一举一动都与个人企业的存续直接相关。如果个人企业所有人死亡、破产或被财产保全时,个人企业的运营、存续都会出问题。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应该向企业登记处提交变更或注销申请。
但是,在企业所有人死亡的情形下,如果企业所有人的继承人希望继承个人企业这一经济单位,继续个人企业的经营,为了避免企业被分割,《魁北克民法典》第746条规定,企业的待继承财产包括遗嘱签署生效后的经营所得。第839条则规定,如果该企业是一个家族性企业,并且主要由死者经营管理,那么尽管有人提出了财产分割申请,也可以暂不分割;同时,在分割财产时,财产份额的分配应考虑到保留企业财产的完整性;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财产分割的公平性,获得企业财产的一方应对其他人进行相应补偿。第858、859条规定,在死者死前积极参与了企业经营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在就与该企业相关的财产进行分割时,应对其加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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