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的美国尚属首次,可谓开先河之举。耶鲁、哈佛、密歇根等大学的法学院紧随其后,1876年耶鲁法学院开始实施入学考试,考试内容为英语、历史、美国宪法;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也随即宣布从1877年开始对申请者进行统一考试,考查入学者的语言水平和法律知识;但哈佛同时也继续招收“特别生”,允许这类学生免试入学,在读法学院期间通过入学考试即可。
入学标准提高后,入学人数不可避免地会有所下降,哥伦比亚法学院的招生人数从1875年的322人,降至1876年的224人,减少了将近100人。对此,德怀特颇有微词,认为学生减少,学院收入降低,入学考试要考拉丁语难辞其咎,严格的入学考试导致大批学生转投其他法学院。德怀特主张,为了保持稳定的学生规模,应该废除拉丁语考试。但是巴纳德校长却不这么看,作为校长,他有自己的考虑,他觉得提高法学院的入学标准很有必要,法学院的入学标准不是太高了,而是太低了;过低的入学标准导致很多没资格上大学的人都涌进法学院,而且两年就毕业,对同一大学其他学院的学生而言,很不公平;为了维护校内院系均衡,必须提高法学院的入学标准。
与此同时,哥伦比亚学院所在的纽约州也开始着手整顿鱼龙混杂的律师队伍,1882年,作为当地律师主管机构的纽约州最高法院规定,凡申请在本州从事律师职业者,在学习法律之前,都必须通过大学评议会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内容为中学阶段的六门主干课程:算术、语法、拼写、作文、历史,以及地理。次年,在法学院委员会的建议之下,哥伦比亚校董会授权法学院,可以根据本州大学评议会给出的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不必单独举行法学院入学考试。最初,法学院对申请者的考分要求非常之低,完全达不到一般大学的入学水平。1892年之后方才有所提高,与本校其他专业的入学要求相当。
从本校组织入学考试,到主要依靠本州大学评议会组织的中学毕业“会考”,哥伦比亚法学院的招生门槛,只是换了一种形式,并未有实质性提高。为了从根本上提升生源质量,1899年1月,校董会最终决定,从1903年开始,法学院将只招收大学毕业生,以及能够证明自己受过大学训练的申请者。此举得到了学院和学校校长的一致认可。学院方面认为,学生具有共同的教育背景,更有利于开展既定的教学计划;而塞思校长则称赞,这是一场伟大的变革,像哥伦比亚这样的学校就应该勇于探索,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从业者。
哥大此举确实需要极大的勇气,因为当时其他法学院基本上仍以高中毕业为起点,哥大的高门槛势必会将一部分学生挡在门外。当然,哥大法学院也同时招收受过大学教育的“同等学力者”,只不过比例很低:每年不过二三十名。因此,从1903年开始,哥大的法学教育,可以说已经完全研究生化,只不过仍然颁发法律学士学位,极少人继续读第四年的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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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协会(ABA)法律教育与律师资格委员会报告(1879年)
★我和我的同事一直奉行,法律是一门科学,是一门必须通过书本才能学习的科学。如果法律不是一门科学,大学最好顾及自己的尊严,别教授法律;如果法律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种手艺,学习法律的最好方法当然是跟掌握这门手艺的人当学徒。如果法律是一门科学,毫无疑问,它将是一门最伟大最难掌握的科学,需要最有头脑的人全心投入。我们也一贯极力主张,图书馆才是教授和学生们的工作室,其作用如同化学家、物理学家的实验室、动物学家的自然史博物馆、植物学家的植物园。
——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弗·兰代尔(Christopher C.Langdell,1826-1906)
★我坚信,与美国的财富和权力相比,美国的制度更具影响力;我相信,发扬和光大这种制雅,过去需要,将来也同样需要法律行业的引领。法律行业的品质取决于法学院的品质,法学院的品质预示着美国的未来。
——美国律师威廉·库克(Willialn W.Cook,1858~1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