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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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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精要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52100
  • 作      者:
    彭勃编译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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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英国是现代警察制度的发源地。历史上,英国的现代警察制度对很多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的警察工作开始出现危机,各地接连发生反对警察的骚乱事件。导致这些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警察在刑事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冤假错案,根本原因则是普通法中关于警察权力配置的模糊和不确定状态。为此,英国国会成立专门委员会,对警察权力问题进行改革,并于1984年颁布《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该法是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规定警察权力的成文法,它不仅为英国警察权力奠定了法制基础,而且提供了一种追求利益平衡的新型法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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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8.使用强制手段时,经过训练的警察只能使用经过认可的技术,在非必须情况下,不能使用规定之外的强制手段。①
  在证据方面,应询问警察:(1)在使用强制手段方面接受了哪些培训,之后他们是否接受新的培训。(2)他们是否知道使用以下强制手段的指引:电击枪、致人昏迷的喷雾剂、手铐、身体束缚带和空手擒拿。(3)他们如何决定实施何种强度的强制手段。(4)会部署多少警力使用强制手段,以及如何作出决定。
  在文件方面,检查是否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接受了如何使用强制手段的培训,以及最近他们如何进行的培训。另外,可查阅使用强制手段地点、原因以及类型的记录。
  9.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专业人士应该尽快检查被拘留人员,但在任何情形下,拘留中使用强制手段后的两个小时之内必须有医疗专业人士进行检查。②
  在证据方面,应询问警察:(1)在医疗专业人士提供医疗服务之前,针对已被使用强制手段的被拘留人员有什么安排。(2)是否每个被拘留人员在被使用强制手段之后都会受到医疗专业人士的医疗服务。(3)评估医疗专业人士的相关安排。(4)在拘留中使用强制手段后多长时间才会有健康检查。例如,可以询问医疗专业人士,他们最后是什么时候被要求去检查被使用强制手段的被拘留人员,以及评价他们医疗服务的相关程序。
  同时,检查拘留记录中关于使用强制手段后进行的健康检查,以及在被使用强制手段之后,被拘留人员什么时候受到的健康检查以及检查的结果。
  10.在拘留间内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受控和受限设备,都会被记录在个人拘留记录中,且实施后72小时内应向执行拘留的负责人员提供单独的书面陈述。③
  在证据方面,应询问警察:(1)是否每次使用强制手段都会被记录。(2)如果有记录,执行拘留的负责人是否收到书面陈述,以及书面陈述的提交时间。(3)书面陈述的内容发生了哪些变动。(4)使用强制手段是否经过确认。
  同时,检查文件中的(1)拘留记录;(2)使用强制手段事件的书面陈述;(3)使用受控、受限设备的准确记录。(五)对被羁押人员健康状况的要求
  11.被拘留人员使用的拘留间的所有区域是清洁、安全的,且经整修后保持良好的状态。①
  检查查阅文件:(1)在被使用之前,拘留间是否被粉刷过。(2)清洁合同及时间表和清理溢漏的方针。(3)如果被拘留人员污损或损坏拘留间,应对的方针是什么。(4)火灾和烟雾探测器的维修和测试记录。
  同时,应观察扣押区域、拘留间、讯问和羁押室、浴室。(1)在使用拘留间之前和之后,工作人员对拘留间进行的检查,以及检查的彻底程度。(2)检查及其结果或者是损坏状况都应记录在案。(3)设施到达以下标准:看上去清洁、闻起来无异味;无涂鸦;有良好的室内家具;有供热设备以维持适宜的温度;无论是自然通风的还是使用通风设备均能保障室内通风,且换气设备没有令人感到压迫的噪音;良好的照明,包括提供足够的自然采光。夜间的光线应该维持在一个水平,能够保证被拘留人员夜间的睡眠和安全;配备有座位;配备了烟雾和火灾探测器;各通道保持畅通。(4)为残疾的被拘留人员提供便利设施,例如,是否有较低的洗手设施和方便触及的电铃。
  12.拘留间应进行妥善的维护,正在进行的日常维护工作对被拘留人员的处遇和境况不会产生负面的影响。②
  在证据方面,应询问警察负责人和相关警察:(1)如何决定进行维修工作。(2)维修的程序是什么,以及此程序对相关规定的影响。(3)关闭拘留间以便必要的维修时,该处所还有多少剩余的拘押空间。(4)巡查工作场所的安全负责人及与之相关人员巡查的密度。
  查阅文件:(1)维修的制度规定;(2)工作场所检查报告,以及是否采取与被拘留人员的前科相应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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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规则与职权
规程A 警察依法行使的拦截与搜查行为,警察与警务人员的有条件盘查行为的工作规程
总则
一、拦截与搜查的基本原则
二、拦截与搜查权力的含义
三、搜查行为
四、录音要求
五、对拦截和搜查的监管和督导
附件A 主要拦截和搜查权概览
附件B 自述的种族分类类别
附件C 主要社区协助拦截和搜查权的情况
附件D (已废除)
附件E (已废除)
附件F 根据搜查目的进行的性别安排

规程B 警察搜查场所及扣押当事人随身或场所内财物的工作规程
一、引言
二、总则
三、搜查令与提交令
四、没有搜查令进入相关场所的特定权力
五、经同意的搜查
六、场所搜查时的一般考虑
七、财物的扣押与扣留
八、搜查后采取的行动
九、搜查登记
十、根据2005年《防恐法案》第7A条、第7B条和第7C条控制令实施的搜查

规程C 警察拘留、处置及讯问嫌疑人的工作规程
一、总则
二、拘留记录
三、初期措施
四、被拘留人的财产
五、与外界通信联系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
七、独立英联邦国家公民或外国公民
八、羁押条件
九、照顾和对待被羁押人员的方式
十、权利告知
十一、讯问的一般规定
十二、警察局内进行的讯问
十三、翻译
十四、对讯问的特殊限制
十五、羁押的审核与延期
十六、起诉被羁押人
十七、对嫌疑人进行A类毒品检测
附件A 身体隐私处及脱衣搜查
附件B 延迟通知逮捕或允许获得法律咨询
附件C 自沉默得出不利推论及相关权利的警告词
附件D 警告后的书面陈述
附件E 与精神失常及精神障碍者有关的条款概述
附件F 签订了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要求对其公民的逮捕和拘留予以通知的国家
附件G 讯问的合理性
附件H 羁押嫌疑人:观察清单
附件I (已废除)
附件J (已废除)
附件K X光和超声波扫描

规程D 警察辨认嫌疑人的工作规程
一、概述
二、总则
三、辨认犯罪嫌疑人
四、指纹及鞋印辨认
五、核实身份及拍照
六、通过人体样本和印痕辨认
附件A 录像辨认
附件B 列队辨认
附件C 群体辨认
附件D 证人当面辨认
附件E 出示照片
附件F 指纹、鞋印及样本的销毁与推测性分析
附件G 要求当事人到警察局提供指纹及样本

规程E 警察讯问嫌疑人录音工作规程
一、总则
二、原始录音的录制与密封
三、讯问的录音
四、讯问
五、讯问之后
六、媒体安全保管
七、利用安全数字网络进行讯问录音

规程F 对警察讯问嫌疑人进行录像的工作规程
一、总则
二、原始录像带的录制与密封
三、讯问的录像
四、讯问
五、讯问之后
六、原始录像带保管
七、通过安全的数字网络进行询问录像

规程G 警察依法行使逮捕的规程
一、总则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规定的逮捕要件
三、逮捕时应告知的信息
四、逮捕记录

规程H 警察根据2000年《反恐法》第41条及附件8的规定羁押、对处及讯问当事人的工作规程
一、总则
二、羁押记录
三、初期措施
四、被羁押者的财产
五、与外界通信联系的权利’
六、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
七、独立英联邦国家公民或外国公民
八、羁押条件
九、对被羁押者的照料及对待方式
十、权利告知
十一、讯问的一般规定
十二、在警察局进行的讯问
十三、翻译人员
十四、羁押的复核与延期
十五、起诉被羁押人
十六、检测当事人体内是否含有特定的A类毒品
附件A 对身体隐私部位的搜查及脱衣搜查
附件B 推迟通知逮捕或允许根据《反恐法》(2000年)被羁押的人员获得法律咨询
附件C 对从缄默中得出不利推论的限制及该限定条款适用时的警告词
附件D 警告后的书面陈述
附件E 精神失常及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条款的概述
附件F 与英国签订了有效的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要求对其公民的逮捕和羁押予以通知的国家
附件G 接受讯问的适当条件
附件H 被羁押者:观察清单

关于警察羁押的要求
前言
一、政策
二、处遇和条件
三、个人权利
四、医疗保健
缩略语词汇表

经验与评述
在制度规范与机制效率之间——以英国警察制度改革为中心的考察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英国刑事辩护的影响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与警察实务
英国刑事羁押的基本要求——如何对被拘留者的处遇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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