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在表象证据
“外在表象”在法典中作为一项定罪证据呈现。根据证据理论,作为一项被司法认定的证据往往需要有严格的证明力,并且不能单纯依靠一种证据来判决,但是在古代罗斯的法律中却有不同看法。在古代罗斯,如果原告被殴打流血,或者带有伤痕向法庭控告时,不需要提供目击者即证人,因为根据罗斯以往的习惯,在控告人被伤害流血或出现了明显受侵害伤痕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向法庭提供证人的,其所表现出来的被害表象就可以当成对凶手的定罪证据。这种习惯性的做法在司法制度还不完善的时期是具有法律功能的,所以在制定《罗斯法典》的过程中,遵循这个习惯也较为正常,《雅罗斯拉夫法典》就规定“如果有人被殴打得流血或者出现伤痕,那么就无须寻找现场目击者”。
(三)继承规则
《摩诺马赫法规》规定:“如果丈夫与女奴生了子女,那么这个孩子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可以和母亲一起成为自由人。”摩诺马赫大公时期,东正教的地位已经得到巩固,并且在法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如果根据其教义来评价的话,应该是平等地对待非婚生子女。但是自由人与女奴生有子女不得继承遗产的规定是东斯拉夫民族一个古老的习惯,实际生活中并不能完全改变这种习惯做法,所以立法者采取妥协性的做法将这点在法典中继续存留。又如父亲死后,其他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方式进行继承,但房产必须完整留给家中最小的儿子,以保证其可以更好地生存,这种规定在《罗斯法典》中也有具体规定,这种规定与南斯拉夫人的习惯非常相似。
此外还有一种诉讼程序习惯,“有一些被称为‘罗斯法律,审判习惯和罗斯风俗,王公进行审判时要遵从这些,其中有一种审判习惯叫做‘神判”。这在《罗斯法典》中也体现出来,例如法典规定的铁审判和水审判都属于这种类型的审判习惯。二、王公立法
《罗斯法典》的第二个法律渊源是王公立法。具体而言,王公立法分为两类:一是王公的立法性命令,二是王公们在特殊案件上作出的判决,这些都为《罗斯法典》提供了法源。
(一)王公的立法性命令
法律规则最直接和迅速的形成方式就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构来完成。在基辅罗斯国家中并没有一个系统的立法机构,王公承担了这项责任。在古代社会中立法不仅是君主的天职,也是一种权力,一部法典的全部法律条文都来自君主的命令也是极其平常的事情,所以《罗斯法典》中的大部分条文都是通过王公的立法性命令而直接制定的,而详编法典部分第46条就明确体现了这点。这条的主要内容是规定霍洛普盗窃的情形,标题就是“王公法令:如果霍洛普盗窃”。
(二)王公判决
对于判例或判决作为法律渊源的现象,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成为不可置疑的法文化现象,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并没有那么深固,所以在整个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司法判例或以前的判决并不在绝对意义上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对法律实践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说服力和借鉴意义,无论是对司法还是对立法都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提取具有典型意义的判例形成法律规则表述出来,以填补以往的空白或实际需要。在《罗斯法典》王公立法的渊源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王公的判决成为法律条文,即以王公在特殊案件上所作出的判决形成法规,这也是古代立法较为常见的方式。伊兹雅斯拉夫·雅罗斯拉维奇的一个判决就是这样。据编年史记载,1068年,人数众多的波洛夫齐人大举进犯罗斯国土,罗斯王公失败而逃回基辅,基辅也爆发起义,大公伊兹雅斯拉夫逃往良霍(波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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