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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东盟主要贸易国农产品安全法规与标准比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7806226
  • 作      者:
    浙江标准化研究院编著
  • 出 版 社 :
    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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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东盟主要贸易国农产品安全法规与标准比较研究》对东盟主要贸易国的基本法律法规标准和重要贸易措施进行比较研究,重点是以贸易的主要农产品为切入点,对食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等进行比较研究,这将有助于全面了解双边农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对促进我国和我省农产品安全,保障与东盟正常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相信《东盟主要贸易国农产品安全法规与标准比较研究》的出版对于完善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推进食品安全管理、促进浙江对东盟农产品出口等级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东盟主要贸易国农产品安全法规与标准比较研究》的出版也将为我国食品主管部门、技术推广机构、食品与农业科研院所,以及从事东盟贸易的生产从业者提供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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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东盟主要贸易国农产品安全法规与标准比较研究》:
  (四)要建立一个强制应用在粮食生产和贸易中的法律框架,以实现良好的生产规范(GMP)、农业规范(GAP)、卫生规范(GH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五)开展国际合作,加强食品领域在国际协定和条约缔结方面的相互认可。
  (六)要及时表扬和奖励在安全食品生产或贸易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组织和个人。
  (七)鼓励和创造国内学会、协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外国组织和个人投资或参与制定技术法规和食品安全的标准的检测的条件。
  (八)增加投资多样化的形式和公共信息以及教育通讯方法,以提高人们对安全食品的消费、责任和食品生产者、社会贸易商在商业道德意义上的公众意识。
  第五条禁止行为
  (一)使用用于食品加工用途的材料而不是那些允许在食品中使用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已过保质期、来源不明或不安全的食品生产和加工的食品原料。
  (三)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允许剂量或使用那些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单之外的食品加工助剂,以及使用来源不明或禁用的化学品。
  (四)使用死于传染病等疾病、不明原因死亡或尸体受到破坏的动物。
  (五)生产或贸易中的禁止行为:
  a)食品违反关于货物商标的规定;
  b)食品不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c)退化的食品;
  d)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污染毒素或超过所允许的限制污染物的食品;
  e)食品包装或容器在运输过程中撕裂、变形、破碎而导致食物被污染;
  f)肉或者肉类产品没有经过兽医检查,或者经过检查被认定为是不符合要求的;
  g)以禁止疫情的目的预防和打击生产和经营的食品;
  h)那些符合法规但还没有在国家主管机构登记注册的食品,应依法公告注册;
  i)食品来源不明或者已经过了保质期。
  (六)使用那些可能会造成食品污染或已输送有毒或有害物质,但尚未清理运送食品原料或食品的车辆。
  (七)提供不实或伪造食品检测结果。
  (八)掩盖、伪造或涂抹场景或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据或犯有故意阻碍食品安全事件的检测和补救措施的其他行为。
  (九)雇佣感染了食品生产或经营所禁止的传染性疾病的人。
  (十)生产厂家或食品在交易场所未获得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的证书。
  (十一)广告食品不真实或混淆消费者。
  (十二)出版或公开报道有关误导性的食品安全信息,从而引起公众贬低或损害食品生产和贸易。
  (十三)使用非法路基、路面、走廊或公用庭院、通道和街头食品加工辅助空间,生产或贸易。
  第六条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处理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处以行政处理或检查的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二)那些滥用他们的地位和职权,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根据他们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三)对于行政侵权行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应依法没收从违法行为中所得金额。遵守法律对案件的最高罚款的规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的最高罚款不超过违法食品价值的7倍。
  (四)政府应明确有关本法规涉及的食品安全领域的违规行为,以及处罚这些违规行为的方式和水平。
  第二章个人和组织保证食品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权利:
  a)要决定和宣布他们生产的产品及供应标准,决定应用程序的内部控制措施,以确保食品安全;
  b)要请求食品商回购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c)要选择已经指定的合格评定机构和检测机构,以证明符合监管;
  d)应依法使用规定的标准、规则和其他标志;
  e)应依法保存受到抱怨、投诉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f)应依法获得损失赔偿。
  (二)食品生产者有以下义务:
  a)在为了符合食品安全保证的条件下,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并承担他们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责任;
  b)应遵守政府规定的,防止因缺乏某些微量营养素而影响公众健康的有关法规;
  c)提供关于他们的标签和包装,或根据货物上的标签伴随法律文件的食物充足的产品和准确的信息;
  d)建立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的自我检查过程;
  e)应及时、适当和准确地提供食品安全的真实的信息。在食物危险不安全时,应发出警告,并提供销售者和消费者的预防方法;
  f)一旦检测到不安全的食物或食物不符合所公布的标准或有关技术法规,应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士及时停止食品生产,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g)为了保持卷宗上食物样本的必要信息,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遵守关于对不安全食品起源的跟踪的规定;
  h)要处置已过保质期或不安全的食品。在食物将腐败的情况下,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应当承担所有销毁的费用;
  i)遵守法律以及国家主管机关的检查或检验的决定;
  j)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支付取样和测试的费用;
  K)依法赔偿生产不安全食品造成的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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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东盟主要贸易国食品安全基本法
第一篇 马来西亚《食品卫生法》
第二篇 新加坡《食品销售法案》
第三篇 印尼《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篇 泰国《食品法》
第五篇 越南《食品安全法》
第六篇 菲律宾《食品安全法》

第二部分 东盟主要贸易国食品中农业化学药品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第一篇 马来西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第二篇 新加坡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第三篇 印尼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第四篇 泰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第五篇 越南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第六篇 中国一东盟主要贸易农产品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比对

第三部分 东盟国家2004—2013年重要SPS通报研究
第一篇 菲律宾2004—2013年食品农产品重要SPS通报内容
第二篇 泰国2003—2013年食品农产品重要SPS通报内容
第三篇 越南2003—2013年食品农产品重要SPS通报内容
第四篇 印尼2003—2013食品农产品重要SPS通报内容
第五篇 新加坡、马来西亚及文莱2003—2013年食品农产品重要SPS通报内容
第六篇 东盟近十年来(2004—2013)有关食品农产品重要SPS通报分析

第四部分 东盟主要贸易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及法规标准比较研究
第一篇 东盟主要贸易国食品(农产品)法规比较研究报告
第二篇 东盟主要贸易国MRL政策研究
第三篇 新加坡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解读
第四篇 印尼《关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措施》解读
第五篇 越南《食品安全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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