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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戴修瓒法学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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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6745
  • 作      者:
    戴修瓒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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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戴修瓒(1887~1957),字君亮,湖南常德人。1905年毕业于南京两江师范学堂。历任京师检察厅检察长、河南省司法厅厅长、国民政府大理院检察署检察长。离开政界后,曾任北京朝阳大学、上海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兼系主任。抗战胜利后兼任南京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中华民国教育部部聘教授。后,因不满蒋介石发动内战离职。新中国成立后,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中国国际贸促会外贸仲裁委员会副主席,九三学社中央委员。
  
  李奋飞,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兼职副检察长。主要研究领域:开0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已发表学术论文和随笔120余篇,主编和撰写法学著作和法学教材20余部。主要著作有《失灵一中国刑事程序的当代命运》、《有一种力量一转型社会的法治细节》、《程序合法性研究一一以刑事诉讼法为范例》、《正义的底线》等。
  
  李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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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戴修瓒先生著述甚丰,《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戴修瓒法学文集》收录之著作为:《刑事诉讼法释义》和《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公馆会审公廨视察报告》。《刑事诉讼法释义》为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组织出版之“现行法律释义丛书”之一种。《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戴修瓒法学文集》于1929年初版,之后多次再版。本次点校的版本是1933年3月的第六版。《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公馆会审公廨视察报告》由戴修瓒先生主编,全文分段刊登于《法律周刊》1923年第5期至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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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朝阳大学先贤文集:戴修瓒法学文集》:
  其所任职员科科长尤为法界先辈,学识经验必洞悉全国各法官之才识,始能佐理法官,厉行考绩。我国现制原有司法行政官与司法官互相调用之规章,似宜积极推行,以祛隔阂之弊,而收监督之效。“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部有”直接管理司法行政,拥有任免全国司法人员、设立或废止法院和监所、审核全国司法经费等职权“。司法行政权基于”分权制衡“的理论,是以辅助司法权(指法院裁判权)为目的的,对司法行政事务行使相关权力。司法行政部统一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控制权,对于司法独立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戴修瓒还看到了这一控制权的合理行使必须在司法行政院官员的”通晓各地法院之情弊“的前提下,以使人、财、物的控制权能适配司法运作。历史总是有些事情是巧合的,民国时期未解决的司法改革难题现在又摆在了我们面前。就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而言,虽具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但司法运作机制却存在诸多缺陷,不能对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起良好的促进之效。主要表现在人、财、物被控制在地方手中,法院的地方化导致司法官人事地方化,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和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的确立。在刚刚闭幕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司法体制运行中的诸多问题下决心要进行改革,《决定》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关,并非”地方的“附属部门。无论在首都北京,还是在西北边陲,每位法官都是国家的法官,行使的都是国家权力,承担着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决定》这部分内容,剑指”司法地方化“倾向,是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的重要举措。
  此外,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中的司法监督体制的不完善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经常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和法院系统是”各自为政“,并且还容易出现司法冲突现象。我国的司法改革主要是以检察院和法院这两大国家机关为主题展开的,正因为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造成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两大机关不能协调一致,司法冲突就会出现,也使得司法改革的成果大打折扣。第二,由于我国的司法监督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理论基础之上的,同时我国《宪法》也规定了我国的司法过程具有多元的监督主体,在这多元监督主体中包括了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并履行立法职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政党行使对政法系统领导权的政法机构,以及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并行使司法职能的人民检察院。这些多元的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在实际行使过程当中界限划分不够明确,他们以不同的司法监督主体身份介入了没有获得独立和排他地位的司法机构即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之中。这种司法监督机制在实际运行中便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仅不能维护反而会破坏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统一性目标。具体看来产生的不良影响主要有,司法监督的目标以司法救济为主而不是以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主,司法监督的主体不具有统一性,并且在司法监督的多元主体之间缺乏合理的相互掣肘的制度设计,使得多元的司法监督主体在行使司法监督权时可能会出现监督意见之间的冲突,从而增加了被监督者行为受制和自我冲突的可能性。因此,如何构筑司法监督体制以减少司法冲突现象是亟待商榷和解决的。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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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点校者序:司法改革路上的行者——纪念法学家戴修瓒先生——李奋飞
点校者编辑说明
刑事诉讼法释义(上册)
刑事诉讼法释义(下册)
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公馆会审公廨视察报告
附录:戴修瓒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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