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碳消费征收的碳税,韩国正在酝酿制定对能源低效产品征收碳税,对能源高效产品返还补偿制等税收制度。
4.低碳技术、低碳产品标准、认证与政策等。《低碳法》没有专门规定低碳技术、低碳产品标准、认证与政策,而是笼统地规定了绿色技术、绿色产业的标准化及认证等。第32条规定:“1.为了使在国内开发或开发中的绿色技术、绿色产业符合《国家标准基本法》第3条第2项规定的国际标准,政府建设标准化基础并可以对绿色技术、绿色产业的国际标准化活动进行必要的支援。2.政府为了促进绿色技术、绿色产业的发展,可以对绿色技术、绿色项目、绿色产品等进行合格认证或实施绿色专业企业确认、公共机关的采购义务化或技术指导。3.政府对属于下列各项情形的应当取消第2款规定的合格认证及绿色专业企业确认。①虚假或其他违法方式获得认证或确认的;②具有重大缺陷,被认为不适合认证或确认的。4.关于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标准化、认证及取消等的其他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5.国家关于地方政府、企业与公民的责任安排。《低碳法》第5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第5条规定:“1.地方政府应当积极合作为实现低碳绿色成长的国家政策。2.地方政府制定、执行低碳绿色成长对策时,应当考虑该地方政府的区域性特点与条件。3.地方政府在其管辖区内的各种计划的制定及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该计划和项目对低碳绿色成长的影响,加强对区域居民关于低碳绿色成长的教育和宣传。4.地方政府为了奖励管辖区内的企业、居民及民间团体的低碳绿色成长活动,应当采取信息提供、财政支援等必要的措施。”
《低碳法》第6条规定了企业的责任。第6条规定:“1.企业应当引领绿色经营,在企业活动的全过程中减少温室气体与污染物质的排放,应当尽量扩大对绿色技术研发和绿色产业的投资及雇佣等,承担关于环境的、社会的、伦理的责任。3.企业应当积极参与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实施的低碳绿色有关的政策并与其合作。”
《低碳法》第7条规定了国民的责任。第7条规定:“1.国民应当在家庭、学校、单位等处积极实践绿色生活。2.国民应当关注企业的绿色经营,增加对绿色产品的消费及服务的利用,促进企业的绿色经营。3.国民应当认识到自己本身就是人类面临的严重的气候变化、能源、资源危机问题的最终解决者,为了将健康舒适的环境留给后代,应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运动。”
6.评价及借鉴意义。韩国与中国同属《京都议定书》的非附件一国家,两国的国际谈判立场可以相互借鉴。韩国将应对气候变化视为绿色成长的机遇并且通过政府支援期望在绿色产业达到世界级高水平。从中长期来看,绿色技术及产业是极有潜力的,通过政府支援减少投资风险,期待推动民间资本对绿色技术及产业的投资。因此,韩国对绿色技术及绿色产业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实施计划等值得我们借鉴。
各国对于地方政府、企业与公民的责任安排其实大同小异,关键是如何真正实现公民的积极参与。韩国绿色成长的决策机构,即绿色成长委员会的成员中除了主管部门的公务员以外,还包括“低碳绿色成长学识与经验丰富者”(非官方人士),这点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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