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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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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0780
  • 作      者:
    张建文译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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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建文,1977年生,男,汉族,河南邓州人,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俄罗斯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从事中国民法学、(中俄)比较私法学研究。在《法律科学》《法学》《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CSSCI来源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4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等纵向课题6项。出版著作8部,包括:独著《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俄罗斯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研究》和《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史研究》,翻译《俄罗斯知识产权法》和《俄罗斯私法经典选译》,主编《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过去、现在及其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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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商法经典译丛: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是独联体议会间大会推动的独联体示范法运动中创制的重要示范法成果之一。在示范法创制过程中,独联体议会间大会高度重视法典化立法工作,进行了大胆的立法创新,特别是率先尝试民商分立,在《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之外,还制定了单独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商法典》。
  《民商法经典译丛: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共分七编:第一编“一般规定”、第二编“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则”、第四编“债之种类”、第五编“知识产权”、第六编“继承法”、第七编“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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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191条对有价证券的要求
  1.有价证券证明的权利种类,有价证券的强制性要件,对有价证券的形式的要求,以及其他必要要求由法律或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2.缺乏有价证券的强制性要件或者有价证券不符合规定的形式将导致其自始无效。
  第192条有价证券权利的移转
  1.有价证券证明的权利可以属于:
  1)有价证券的持有人(提示性有价证券);或
  2)有价证券中指定的人(记名性有价证券);或
  3)有价证券中指定的人,他可以自己行使这些权利或者向其他被授权的发出自己的指示(指令)(指示性有价证券)。
  2.法律可以排除发行特定种类的有价证券为记名性有价证券,或为指示性有价证券,或为提示性有价证券。
  3.对于将提示性有价证券所证明的权利移转给他人而言,将有价证券交付该人即为已足。
  4.记名性有价证券证明的权利依照债权转让的程序移转。依照本法典第385条,将有价证券权利移转的人对相应债权的无效承担责任,但不为其不履行承担责任。
  5.指示性有价证券的权利通过在该证券上实施移转签注——背书的方式转让。背书人不仅为权利的存在承担责任,也为权利的实现承担责任。
  在有价证券上背书将有价证券所证明的全部权利移转给某人或受其指令的人——被背书人。背书可以是表格式的(不指明应当向谁履行)或者是指示式的(指明应当向谁履行或者履行谁的指令)。背书可以仅限于委托行使有价证券证明的权利,而不移转这些权利给被背书人(委托背书)。在这种情况下,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角色行事。
  第193条有价证券的履行
  1.发出有价证券的人和所有背书的人对有价证券的合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有价证券的义务人之一或数人满足了有价证券的合法占有人要求履行其所证明的债务时,他们即取得对其他有价证券义务人的反向请求权(追偿权)。
  2.不允许援引缺乏债之依据或者债务无效以拒绝履行有价证券所证明的债务。
  发现有价证券有伪造或变造行为的有价证券占有人,有权向交付有价证券给他的人要求适当履行有价证券所证明的债务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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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一 般 规 定
第一分编基 本 规 定
第一章民事立法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义务的产生;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三章民事权利的客体 
第二分编人
第四章公民(自然人)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二节经营性公司与合伙 
第三节生产合作社 
第四节单一制企业 
第五节非商业组织 
第六章国家参与民事立法调整的关系 
第三分编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七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和形式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无效 
第八章代理与委托书 
第四分编有 价 证 券
第九章有价证券的一般规定 
第十章特定种类的有价证券 
第五分编期限与诉讼时效
第十一章期限的计算 
第十二章诉讼时效 

第二编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第十三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章所有权的取得 
第十五章所有权的终止 
第十六章共有 
第十七章不动产物权 
第十八章住宅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第十九章经营管理权和业务管理权 
第二十章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 

第三编债 法 总 则
第一分编债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念与当事人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 
第二十三章债的履行之担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违约金 
第三节抵押 
第四节留置 
第五节保证 
第六节(银行)保证 
第七节定金 
第二十四章债之主体变更 
第一节债权人权利向他人移转 
第二节债务移转 
第二十五章债务违反的责任 
第二十六章债的终止 
第二分编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章合同的概念和条款 
第二十八章合同的缔结 
第二十九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编债 之 种 类
第三十章买卖 
第一节买卖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零售买卖 
第三节供应 
第四节能源供应 
第五节企业出售 
第三十一章互易 
第三十二章赠与 
第三十三章年金与终身赡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永久年金 
第三节终身年金 
第四节终身赡养 
第三十四章财产出租(租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消费租赁(Прокат) 
第三节交通工具租赁 
第四节企业租赁 
第五节融资租赁(金融租赁) 
第三十五章住宅租赁 
第三十六章无偿使用(借用) 
第三十七章承揽 
第一节关于承揽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日常承揽 
第三节建筑承揽 
第四节设计与调查工作承揽 
第五节科学研究工作承揽、实验设计与技术工作承揽 
第三十八章有偿提供服务 
第三十九章运输 
第四十章长途运送 
第四十一章借贷与信贷 
第一节借贷 
第二节信贷 
第四十二章银行存款 
第四十三章银行账户 
第四十四章结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支付结算 
第三节信用证结算 
第四节托收承付结算 
第五节支票结算  
第四十五章委托  
第四十六章未受委托而为他人利益活动 
第四十七章寄售 
第四十八章财产信托管理 
第四十九章综合经营许可(专营) 
第五十章保管 
第一节保管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某些种类的保管 
第三节商品仓储保管 
第五十一章保险 
第五十二章普通合伙 
第五十三章公开竞赛 
第五十四章公开承诺奖励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进行赌博和博彩的特殊性 
第五十五章损害之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造成公民生命和健康损害的赔偿 
第三节由于商品、工作、服务的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 
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六章不当得利之债 

第五编知 识 产 权
第五十七章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章著作权 
第五十九章邻接权 
第六十章发明、实用新型、工业设计权 
第六十一章植物新品种和动物新类型权利 
第六十二章保护未经披露的信息免受非法使用的权利 
第六十三章民事流转参加者、商品和服务的个别化方式 
第一节企业名称 
第二节商标 
第三节商品原产地名称 

第六编继承法
第六十四章继承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五章遗嘱继承 
第六十六章法定继承 
第六十七章参与继承的权利、遗产分割与放弃继承 

第七编国 际 私 法
第六十八章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章冲突规范 
第一节人 
第二节人身非财产权 
第三节法律行为、代理与诉讼时效 
第四节物权 
第五节合同之债  
第六节非合同之债 
第七节知识产权  
第八节继承权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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