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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清代缉捕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68718
  • 作      者:
    宋国华著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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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宋同华,男,1972年生,山东曲阜人。1996年毕业于湖北师范学院,获文学学士学位。1996年至2004年任教于湖北咸宁高级中学。2007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从事诉讼法史研究。已在《法律科学》、《史学月刊》、《当代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近二十篇,参撰学术专著两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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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清代缉捕制度研究》重点介绍了清代末年时期的缉捕主体、缉捕运行。重点研究司法中的缉捕制度,这其中又以直省缉捕制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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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清代缉捕制度研究》:
  被害人邻里对“现行犯”有缉捕的义务,在秦汉时就有规定。唐宋法律加以继承,规定了邻里缉捕的责任。《唐律疏议》规定,邻里被强盗及杀人,要尽力加以救助。如果告而不救,杖一百;闻而不救,减一等。如果贼强人少,或老小赢弱,力势不能赴救,要迅速告附近官司、村坊、屯驿,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也规定:“家主中持拿盗窃者时,邻近家主当立即协助救护。若协助救护不及,不往报告时,城内城外一律所属大人、承旨、行巡、检视等徒一年,迁溜、检校、边管、盈能、溜首领、行监知觉,有位人等徒六个月,此外家主徒三个月。又已与盗相遇,赶及不往报告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由此可以看出,邻人有协助追捕的义务,而且缉捕要及时。如果来不及救护时,应报告官府有关人员。
  二、缉捕运行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为了防止犯罪人逃跑、继续危害社会等行为,历代官府都要求尽快将人犯缉获到案。但缉捕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为保证缉捕的有效运行,对此过程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及时缉捕
  缉捕人犯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措施,因此,将人犯及时缉获就显得至关重要。发生刑事案件后,管事要立即派遣巡检人,都巡检人将人犯缉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对延误行为根据延误日期予以不同处罚。派巡检人捕强盗,延误一日至五日徒一年,五日以上徒二年。捕偷盗延误者,比照延误强盗罪减一等;派都巡检人捕强盗、偷盗,延误一日至十日及十日以上等罪情,与派遣巡检人延误罪同。
  有缉捕权者、接受缉捕任务的缉捕主体应及时行动,不能迟缓,否则要承担责任。《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番人逃判门”规定,“官私人逃路,其所属大小首领、正军,所属迁溜、检校、边管、近处邻居等,闻所报不往追,及已追应追及而于道中迟缓”,则“徒一年”。当然,如果追赶并非迟缓未及,以及逃跑者人数众多,确实力量有限,不能将逃人缉捕,则不治罪。西夏禁止到敌界去卖钱等敕禁品,军溜、检头监、检提点等在敌界巡境的人,见闻卖敕禁品,应及时缉捕,如果延误不捕,根据是否贪赃徇情予以不同处罚。
  (二)限期缉捕
  及时缉捕侧重于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立即行动,不能迟缓。限期缉捕则要求捕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被捕之人缉拿归案,一可以防止人犯继续为恶,以安社会;二可以快速给以法律制裁,维护法律权威。对于强盗、偷盗案件,巡检已经执行缉捕任务,管事应当在三日之内派都巡检,要求都巡检在“十日之内集问之时,当引导于所属司内”。这说明强盗、偷盗的缉捕期限为十日。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巡检、管事人、都巡检承担相应责任。
  (三)缉捕中的权限
  在缉捕运行中,大多被追捕的罪人并不愿自投落网,而是千方百计躲避抓捕,甚至以武力抗拒缉捕主体的抓捕。为此,西夏法律对抗拒抓捕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如盗人偷盗物已经人手,物主追赶.人犯以“强力相向,杀伤物主时,当与杀伤物主罪相同”。对拒捕行为加以惩罚,虽然一定程度上可减少拒捕现象,但毕竟是捕后之举。给予缉捕主体在缉捕过程中一定限度内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一可对被捕者有一定的威慑力量,使之惮于拒捕;二则有助于被捕者迅速归案;三可使缉捕主体人身安全得到较为有效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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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清代缉捕制度溯源
第一节 秦汉缉捕制度
第二节 唐宋缉捕制度
第三节 西夏缉捕制度
第四节 元代缉捕制度
第五节 明代缉捕制度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清代缉捕的运作
第一节 缉捕的主体
第二节 缉捕启动之因
第三节 缉捕运作细则
第四节 缉捕之术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清代缉捕之网:承缉、接缉、协缉、通缉、督缉
第一节 承缉与接缉
第二节 文武协缉
第三节 比邻协缉
第四节 通缉
第五节 督缉:缉捕运行的保障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清代缉捕的激励机制
第一节 赏以激劝
第二节 罚以惩儆
第三节 缉捕处分的抵销与开复
第四节 缉捕赏罚的“趋避”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清代捕务的废弛与整顿
第一节 捕务废弛的表现及其原因
第二节 捕务整顿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法律近代化中的缉捕制度
第一节 缉捕的主体
第二节 缉捕的运行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缉拿邪教案内要犯刘之协谕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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