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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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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港澳民事诉讼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51738
  • 作      者:
    齐树洁主编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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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r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g大学、法国巴黎第二大学、美国佛罗里达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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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港澳地区由于历史原因实行与内地不容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独立于内地的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近年来,香港地区逐步推行民事司法改革,并自2009年4月2日起实施新的民事诉讼制度。澳门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典》理念先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港澳地区民事诉讼制度各具特色,值得内地学界研究和借鉴。《厦门大学司法制度研究丛书:港澳民事诉讼法》便是为了全面了解港澳地区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深刻认识其现状和特点,准确理解其立场、学说和判例并汲取其成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分析其历史发展、法律渊源、相关学说和司法判例,从总体上把握港澳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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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监护人的要件
  诉讼监护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代表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进行一系列相关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院委任的人和法律授权的人两种。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80号命令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若无诉讼监护人不得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申索,亦不得在根据判决或命令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出庭。诉讼监护人负有公平、合理地进行诉讼程序以及在诉讼中为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的利益而谨慎地采取措施的义务。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皆不得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向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提出申请,亦不得在诉讼程序中采取任何措施,但签发、送达诉状格式或申请指定诉讼监护人的除外。如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成为心智不健全者的,至其有诉讼监护人之前,诉讼程序中的任何当事人均不得采取任何措施。
  2.诉讼监护人的类型
  诉讼监护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经法院委任的诉讼监护人;二是法定的诉讼监护人,即依据法律规定成为诉讼监护人的人。
  (1)法定的诉讼监护人
  法定的诉讼监护人主要是依亲权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赋予监护人广泛的监管权,监管内容包括居住、生活、管教、教育、财产运用、宗教信仰、代行法律权利等。②代理诉讼是广泛的监管权中的一种。原告、被告的诉讼监护人均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文书或适格证明,但提交的时间略有不同,原告的诉讼监护人在首次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这些文书,被告的诉讼监护人则应在首次采取诉讼措施时提交这些文书。
  (2)委任的诉讼监护人
  除法定的诉讼监护人外,法院可以作出委任诉讼监护人的命令,但委任诉讼监护人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80号命令第3条的规定,法院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委任诉讼监护人:第一,法院依职权委任。如果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已有诉讼监护人,则其他任何人无权在该法律程序中担任诉讼监护人,但法院有理由认为需要作出命令委任他人代替先前担任该职的人除外。第二,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当事一方变为心智不健全者的,法院必须为该人委任诉讼监护人。第三,当事人申请法院委任诉讼监护人。该宗诉讼的被告向并非该宗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送达抗辩书、反申索书及第三人通知书而未被认收时,原告或被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法院为该人委任诉讼监护人;在依据呈请书或动议开展的针对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若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无监护人代表其出庭,则聆讯的法庭可为该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委任监护人或指示呈请人或申请人申请委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终结指定诉讼监护人的条件是不同的。未成年人成年的,对诉讼监护人的指定自动终结,当然心智不健全的未成年人除外。但诉讼当事人已不再为心智不健全者时,对诉讼监护人的指定仍生效,直至法院命令终结时止。原心智不健全者、诉讼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法院作出指定诉讼监护人终结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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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研究港澳民事诉讼法的意义
二、香港司法制度发展概述
三、澳门民事诉讼制度概述

上编 香港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 香港民事司法改革
一、引言
二、民事司法改革的十年历程
三、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的更新
四、民事司法改革的实施图景
五、香港民事司法改革的借鉴意义
第二章 法院与管辖
一、概述
二、区域法院
三、高等法院
四、终审法院
五、审裁处
第三章 当事人制度
一、概述
二、第三方当事人
三、当事人适格之扩张
四、当事人的变更
五、诉的合并和分离
六、代表人诉讼
七、法定衍生诉讼
第四章 证据制度
一、概述
二、证人制度
三、书证与书证开示
四、传闻证据规则
五、意见证据与专家证据
第五章 初审程序
一、概述
二、提起诉讼之方法
三、法律程序文件之送达和认收
四、即决判决
五、状书
六、文件之透露
七、审讯和判决
第六章 审裁处的诉讼程序
一、概述
二、土地审裁处的诉讼程序
三、劳资审裁处的诉讼程序
四、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诉讼程序
第七章 上诉审程序
一、概述
二、原讼法庭的上诉审程序
三、上诉法庭的上诉审程序
四、终审法院的上诉审程序
第八章 执行程序
一、概述
二、执行的一般规定
三、执行令状的一般规定
四、非香港判决及裁决的执行
第九章 调解制度
一、概述
二、调解制度的应用
三、调解制度改革的最新措施
四、调解的制度化与职业化

下编 澳门民事诉讼法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诉诸法院原则与禁止自力救济原则
二、处分原则与诉讼程序的领导权及调查原则
三、当事人进行原则与辩论原则
四、当事人平等原则
五、合作原则
六、形式合适原则
七、善意原则与相互间行为恰当之义务
第十一章 法院与管辖
一、概述
二、法院体系
三、民事诉讼管辖
第十二章 当事人制度
一、当事人能力和诉讼能力
二、当事人的正当性问题
三、共同当事人
四、联合当事人
五、第三方当事人
六、诉讼代理人
第十三章 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分类
二、证明对象
三、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四、举证责任
五、书证
六、当事人陈述
七、鉴定证据
八、勘验
九、证人证言
十、物证
第十四章 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一、诉讼行为
二、诉讼程序
三、诉讼保全程序
第十五章 初审程序
一、诉辩书状
二、诉讼程序的清理及准备
三、案件的辩论和判决
四、简易诉讼程序I
第十六章 上诉审程序
一、概述
二、平常上诉的一般规则
三、平常上诉的程序
四、非常上诉程序
第十七章 执行程序
一、执行名义
二、执行的初步阶段
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四、执行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十八章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一、引言
二、法院附设调解机制的运用
三、澳门民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
四、澳门仲裁与调解的实践
五、诉讼程序与ADR机制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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