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护人的要件
诉讼监护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诉讼中代表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进行一系列相关诉讼活动的人,包括法院委任的人和法律授权的人两种。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80号命令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若无诉讼监护人不得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或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提出申索,亦不得在根据判决或命令进行的法律程序中出庭。诉讼监护人负有公平、合理地进行诉讼程序以及在诉讼中为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的利益而谨慎地采取措施的义务。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皆不得在诉讼程序启动前向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提出申请,亦不得在诉讼程序中采取任何措施,但签发、送达诉状格式或申请指定诉讼监护人的除外。如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成为心智不健全者的,至其有诉讼监护人之前,诉讼程序中的任何当事人均不得采取任何措施。
2.诉讼监护人的类型
诉讼监护人的产生有两种方式:一是经法院委任的诉讼监护人;二是法定的诉讼监护人,即依据法律规定成为诉讼监护人的人。
(1)法定的诉讼监护人
法定的诉讼监护人主要是依亲权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赋予监护人广泛的监管权,监管内容包括居住、生活、管教、教育、财产运用、宗教信仰、代行法律权利等。②代理诉讼是广泛的监管权中的一种。原告、被告的诉讼监护人均需要向法院提交授权文书或适格证明,但提交的时间略有不同,原告的诉讼监护人在首次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交这些文书,被告的诉讼监护人则应在首次采取诉讼措施时提交这些文书。
(2)委任的诉讼监护人
除法定的诉讼监护人外,法院可以作出委任诉讼监护人的命令,但委任诉讼监护人的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80号命令第3条的规定,法院仅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委任诉讼监护人:第一,法院依职权委任。如果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已有诉讼监护人,则其他任何人无权在该法律程序中担任诉讼监护人,但法院有理由认为需要作出命令委任他人代替先前担任该职的人除外。第二,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当事一方变为心智不健全者的,法院必须为该人委任诉讼监护人。第三,当事人申请法院委任诉讼监护人。该宗诉讼的被告向并非该宗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送达抗辩书、反申索书及第三人通知书而未被认收时,原告或被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法院为该人委任诉讼监护人;在依据呈请书或动议开展的针对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进行的法律程序中,若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无监护人代表其出庭,则聆讯的法庭可为该未成年人或心智不健全者委任监护人或指示呈请人或申请人申请委任监护人。
未成年人和心智不健全者终结指定诉讼监护人的条件是不同的。未成年人成年的,对诉讼监护人的指定自动终结,当然心智不健全的未成年人除外。但诉讼当事人已不再为心智不健全者时,对诉讼监护人的指定仍生效,直至法院命令终结时止。原心智不健全者、诉讼监护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申请法院作出指定诉讼监护人终结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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