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涉及种种复杂问题,弄清楚各种复杂关系,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张美榕同志的《香港冲突法研究》,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判例,条分缕析,构建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理论体系和法律架构,开拓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研究路径,是难能可贵的。我相信,以后一定还会有更多更好的有关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著作面世,但是作为第一本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著作,意义是重大的。
——董立坤 教授(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回归以来,其冲突法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些新发展。但从国内外现有著述来看,学界关于“香港冲突法”的研究基本处于初始或者空白状态。
作者张美榕先后赴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律政司等进行实地调研,在考察和总结相关学术成果并对200多个判例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写出了这部较为全面和系统研究香港冲突法的专著。
——刘仁山 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法学院院长,现教务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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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司法管辖权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如下其中一种情形,则可以确定香港法院享有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1)被告自愿接受管辖;(2)被告在香港境内送达令状;(3)被告在香港境外送达令状。对于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香港法院一般通过不方便法院、禁诉令、外法域法院的管辖权条款等的适用予以协调。同时,香港地区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法律依据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延伸适用于香港之前,采取绝对豁免原则。第二阶段是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延伸适用于香港直至回归之前,依据的是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第三阶段是回归之后,香港法院适用的是成文法规则和普通法规则。其中成文法规则是指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附件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对于成文法规则未作规定的范围,则适用普通法规则。普通法规则,依照2011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rs判例所确立的绝对豁免原则。
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财产权、债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涉及婚姻缔结、离婚、父母子女关系等。财产权主要包括涉外物权,破产及破产令域外效力,以及破产申请管辖权等问题。债权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上述问题,香港冲突法分别加以明确规定。相关民商事法律冲突将依照普通法和成文法规定加以解决。其中,较为突出的立法成果包括经海牙国际私法条约转化适用的香港法例,如《信托承认条例》、《婚姻诉讼条例》、《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和《领养条例》等。
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涉及外法域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和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等。
上述国际/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由相应的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规定予以调整。在这里,有如下几个突出变化:
第一,英国与英联邦国家的民商事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诉讼制度在香港获得强制执行;
第二,内地与香港地区在1997年之后已经成功缔结了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2000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从而使相关司法协助事项得以顺利进行;第三,香港地区与澳门地区在2013年就“两地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事项达成了“安排”,这是港澳两地首次从“安排”方式调整港澳间区际司法协助事项。
回顾香港冲突法之晚近发展,香港冲突法在合同、侵权等法律适用问题上保持“不变”,而且,目前香港冲突法进行法典化的可能性并不大,务实性与分散性仍会是未来香港冲突法成文立法的主要特征。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而在某些领域,如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转化适用、《居籍条例》之制定等,香港冲突法根据现实的需要而适当修法或制定了某项有关冲突法的香港法例。全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