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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新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5761
  • 作      者:
    任永安,卢显洋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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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新论》是笔者长期从事司法行政科研工作的思考与感情所系。《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新论》是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开展的综合性研究,旨在为繁荣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理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道路,贡献个人之力。中国特色司法行政事业的宏伟蓝图和高楼大厦,需要实践者和理论研究者一起精心设计和构筑,愿《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新论》能够起到“抛砖引玉、引起共鸣”的作用,共同致力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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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司法行政权的特点
  司法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国家职能的拓展,权力的分工细化使其得以独立,就其本质特性上看,除具有一般国家权力所具有的特点外,还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权力属性上的复合性。自法国著名学者孟德斯鸠以来,多数学者认可国家权力从属性上可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司法行政权从属性上虽然属于行政权范畴,但却同时具有司法权的内容及目标,与司法权有着天然的关联性,是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有明显复合性的权力。司法行政权源于司法权,是司法权发展和成熟到一定阶段分化的产物,尽管与司法权相对分离,但依然以服务于司法活动为归属。司法行政权毕竟是行政权性质的权力,它不像司法权具有明显的立场中立性、启动的被动性、裁决的终局性等特征,而是以司法审判权的顺利行使为目标,包括如法院的人、财、物等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司法裁决的执行权等边缘性权力,都属于司法行政权的范畴。司法行政权虽属行政权,但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权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它是以预防犯罪、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以及司法裁决执行等特殊的准司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包括其他多种职能在内。而一般行政权只具有单纯的行政事务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权的这种权力属性上的复合性决定了其不像一般行政权那样主动,而是有限的主动性、有限的决定性,同时具有如司法权的一定的被动性。有限的主动性、有限的决定性主要表现在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可以主动安排司法行政工作,不像法院消极被动地处理案件,如对违纪的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处分。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和处理一些事务,如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缓刑、假释都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初步的意向。被动性主要表现在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上,司法行政机关只能是无条件地被动执行,不具有任何主动性。总之,司法行政权源于、服务于司法权,又区别于单纯的司法权和一般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权,具有双重复合特性。
  2.权力范围的广延性。如前所论,司法行政事务涉及政府法律事务、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狱政管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司法考试、社区矫正、仲裁管理、安置帮教、强制隔离戒毒、司法协助等,既有刑事领域刑罚的执行、民事领域的委托服务,也有行政性的行政机关事务管理;既有对内的政府法律事务,也有涉外的司法协助;既有强制性的监狱管理,也有任意性的法律服务,指导性的仲裁管理;既有横向权力运作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也有纵向管理服从社区矫正等。相对于司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司一项职能,司法行政权的领域要广泛得多。另外,司法行政权的范围广延性还表现在权力所涉主体的多样性方面。司法行政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政府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还包括基础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诉讼当事人、纠纷当事人、经济困难群体以及广大普通公民和法人,司法协助事务中还包括外国政府及其相关机关。
  3.权力行使的社会服务性。一方面,司法行政权行使是一种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基层,直接与社会打交道的权力,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尤其如此。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人可能有人一生从不与司法审判权打交道,但不可能不与司法行政有这样那样的关系,接受司法行政服务受司法行政权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从不参与司法审判的不少,从不需要律师服务的不多,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或多或少使每个社会成员受其影响。其他如公证、人民调解等也是面向社会、面向公众的活动。另一方面,司法行政权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参与性、社会动员性和社会关怀性,没有社会的参与,司法行政权在运行中或成为无源之水,没有任何的价值。司法行政权发端于司法审判权的需要,是为司法审判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保障而存在的;同时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进而保障司法审判权的仃使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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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导论
概论篇
第一章  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概述
第一节  司法行政基本概念界定
第二节  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当今世界主要国家司法行政制度概况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形成与发展

司法保障篇
第二章  监狱制度
第一节  监狱制度概说
第二节  监狱制度的主体
第三节  监狱制度的职能
第四节  监狱制度的范畴
第五节  监狱制度的运行程序
第六节  监狱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节  社区矫正制度概说
第二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主体
第三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和任务
第四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范畴
第五节  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程序
第六节  社区矫正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置帮教制度
第一节  安置帮教制度概说
第二节  安置帮教制度的主体
第三节  安置帮教制度的职能
第四节  安置帮教制度的范畴
第五节  安置帮教制度的运行程序
第六节  安置帮教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司法协助制度
第一节  司法协助制度概说
第二节  司法协助制度的主体
第三节  司法协助制度的职能
第四节  司法协助制度的范畴
第五节  司法协助制度的运行程序
第六章  司法考试制度
第一节  司法考试制度概说
第二节  司法考试制度的主体
第三节  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与制约
第四节  域外司法考试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法律服务篇
执法与普法篇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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