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有什么要求?
讯问笔录的填写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讯问地点应规范填写为:××区看守所×××讯问室。
(2)两名民警在笔录起始及结尾处,应分别签名。
(3)讯问笔录次数必须填写,禁止手写、机打混用。
(4)犯罪嫌疑人在核对笔录无误后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全部看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应当问明原因后在笔录上注明。
(5)刑事拘留、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直接监视居住的首次讯问中,除问明嫌疑人基本情况外,还应问清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有其他特殊身份。
(6)讯问时,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进行告权,即“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和“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提出问题。
(7)讯问聋、哑、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和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员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及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并随卷附送相关证明文件。
(8)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目的、手段及与犯罪有关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事、物,都应当讯问清楚。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9)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认真作好讯问笔录,要如实反映讯问情况,不准弄虚作假,坚持实事求是,严禁抄录、复制口供笔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运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语句通顺、字迹清晰。
(10)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亲笔供词上逐页签名、捺指印。收到后,两名民警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年×月×日在××看守所××讯问室内收到”,并分别签名。
8.讯问过程中对录音、录像有什么要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在指定的讯问室内进行。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录像应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9.什么是刑讯逼供?
一般人认为刑讯逼供肯定是殴打、体罚,但是刑讯逼供不仅只有这两种表现形式,还包括虐待,电击,将被审讯人置身于强噪声、极冷极热等极端环境中。根据联合国反刑讯公约的定义,刑讯逼供指的是国家机关以暴力取得口供,或是恐吓惩罚为目的,而使当事人遭受“蓄意的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楚”或此方面的威胁。在我国法律层面的刑讯逼供行为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和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按照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样取得的口供是非法和无效的。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