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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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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诉讼监督权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5316869
  • 作      者:
    刘润发著
  • 出 版 社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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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润发,男,1975年生,湖南茶陵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从事过基层检察文秘和专职律师工作。2003年6月硕士毕业后,考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在公诉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曾在《法学评论》、《人民检察》、《学术界》、《河北法学》等知名核心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个人独著《检察官法实例说》(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行政公诉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与他人合著著作十余部;主持或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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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诉讼监督权研究》以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为导向,紧扣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以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合理配置为切人点,深刻诠释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功能,对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优化配置、职能运行、体制机制、路径改革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理性研判和制度构想,旨在为我国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权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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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撤案享有检察监督权
  撤销案件是侦查终结的一种处理方式,也是依法终止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项诉讼活动。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有权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对侦查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却未明确规定撤销案件监督制约的条款,因而侦查机关的撤案活动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据此,公安机关内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只有在检察机关作出过批准逮捕决定的,才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除此之外,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就是“真空”地带。对于没有批准逮捕的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就无所适从,客观上滋生了公安机关“以罚代刑”的生存空间。为了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防止侦查权被滥用,对公安机关的撤案进行监督应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此,公安机关决定撤销的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已被逮捕,都应当将案件审查的结果、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呈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不同意撤销的案件,可以命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可见,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引导侦查机制能够强化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撤销的案件进行监督,从而更好地防止撤案错误而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适时介入侦查制度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参与公安机关的复验、复查,但其前提得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的案件,且一般仅限于大案、要案。由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都无法介入和参与。实践中,很多重特大案件发生时,检察机关并不知情,只有在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并表示“邀请”检察院介入时,检察机关才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因此,立法应当规范适时介入侦查的时机、任务、案件范围、程序和活动方式等。具体言之,适时介入的案件范围可以是侦查机关侦查的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督办的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引导的案件,等等。适时介入的时间可以在发案时介入、立案时介入、侦查开始时介入、破案时介入、案件基本成型时介入、发现新罪时介入,在基本证据需要补强时介入等。适时介入的方式,检察机关可应公安机关的邀请介入,也可以主动要求介入。
  (四)细化立案、批捕、起诉的证据标准,突出证据引导的重点
  证据引导是围绕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展开的。可以说,对证据的引导实际上就是对法律适用的引导。检察引导侦查主要是在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上进行引导。要实行证据引导,就得制定一套证据规则。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建立证据标准(证据规格),那么侦查人员在立案和侦查过程中就会考虑参照这些证据标准,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就可以更好、更有效地进行。①对于证据的引导,检察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在重、特大案件的立案阶段,检察机关应及时介入,在熟悉、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思路。二是在侦查过程中,协助侦查机关迅速有效地搜集罪案关键证据和遏制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行为。三是对重、特大疑难案件证据材料的完善提出指导性建议。四是对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要及时提出完善证据的意见。五是参加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复查、询问、讯问等证据收集活动,帮助侦查机关甄别证据、完善证据、固定证据,并对其合法性进行有力监督,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定期将所有已经立案的案件向检察机关通报,让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立案动态,有针对性地决定有无必要主动介入侦查,避免人为地过滤与筛选。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建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办理重、特大案件和批捕公诉工作情况,及时交换各自转发或者制定的办案经验材料等,避免多重引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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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价值
第三节 研究现状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五节 研究思路及框架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框架

第二章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第一节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内涵界定
一、刑事诉讼监督权的观点述评
二、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概念界定
三、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基本特征
四、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节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基础
一、刑事诉讼监督权与权力制衡理论
二、刑事诉讼监督权与权利保障理论
三、刑事诉讼监督权与法律监督理论
四、刑事诉讼监督权与司法民主理论
第三节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价值构造
一、刑事诉讼监督权的人权保障价值
二、刑事诉讼监督权的错案预防价值
三、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程序公正价值
四、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治权威价值
第四节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时代背景
一、契合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司法要求
三、彰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三、体现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根本任务
四、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途径

第三章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合理配置
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权的配置
一、刑事立案监督权的立法比较
二、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运行困境
三、刑事立案监督权配置的价值基础
四、刑事立案监督权配置的基本路径
第二节 刑事侦查监督权的配置
一、刑事侦查监督权的立法比较
二、刑事侦查监督权的司法困境
三、刑事侦查监督权配置的法理基础
四、刑事侦查监督权配置的基本思路
五、重构我国侦检关系的理想模式:检察引导侦查
第三节 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配置
一、刑事审判监督权的立法比较
二、刑事审判监督权的运行困境
三、刑事审判监督权配置的价值基础
四、刑事审判监督权配置的实现路径
第四节 刑事执行监督权的配置
一、刑事执行监督权的立法规定
……
第四章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职能运行
第五章 刑事诉讼监督权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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