萃二、搜索接口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提供搜索接口服务属于网络服务,网络服务商是否侵权,主要是指是否构成间接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第8条的规定,间接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其对于通过“网络搜索”中的信息构成侵权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存在于内心,只能从客观事实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上述规定的第7条规定了两种间接侵权责任,即教唆侵权责任和帮助侵权责任,行为模式分别为“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和“明知或应知侵权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此处的“明知或应知”一般以权利人的通知或“侵权具体事实是否明显”(也即“红旗标准”)作为分析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外在判断要素。
在涉案软件中点击“在线搜索”后,页面上方显示“网络搜索”字样及一个搜索框,搜索框内有“网络全本小说搜索”字样,页面下方均系空白,可见被告并未实施诱导或鼓励的行为。被告的行为模式系根据用户指令,将书朋网自互联网自动搜索的结果不加改变地呈现给用户,其中关键词完全取决于用户,搜索结果系基于技术自动产生,而网络上信息数量庞大且不断变化、更新,被告无法逐条甄别并预先过滤可能构成侵权的搜索结果,因此被告对于下载的信息是否合法并无预见性。因此,在整个搜索及下载过程中,并不存在所谓的“红旗”。从搜索及下载过程来看,能否成功取决于书朋网是否对外开放API及存储相关信息的第三方网站是否允许下载,故即便原告向被告发送了侵权通知,被告也无法对某个具体作品断开链接,除非停用整个搜索功能,可见被告对搜索结果也不具有控制力。综上,被告对侵权作品的传播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不构成教唆侵权或帮助侵权。
三、版权保护与技术创新的利益平衡
本案被控侵权的“网络搜索”服务是被告自书朋网的开放平台获取API后所开发的一项服务,通过该搜索框可以调用书朋网的搜索引擎功能。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设备的迅速发展,依托开放平台开发的移动客户端应用市场越来越繁荣,由此而引发的侵权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涉案软件运行的表面过程符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条件,但若仅以通过涉案软件的“网络搜索”能够搜索并下载侵权作品且不显示被链网址即认定侵权,则无异于宣判了该项技术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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