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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以威慑机制和人权保障的冲突与融合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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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52711
  • 作      者:
    马登科主编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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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执行承担着将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重要任务,其顺畅进行是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最后的公正”已有失守之虞。目前的学术成果对民事执行实践有指导价值的极少。马登科主编的《民事执行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以威慑机制和人权保障的冲突与融合为背景》严格遵循理论密切联系实践的原则,一方面,注重从基础理论的层面研究“民事执行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的法理学基础和相关制度体系,以深入研究威慑机制与人权保障的互动关联结构,进一步认识和把握民事执行的发展和运行规律,为我国民事执行改革指明方向;另一方面,通过对中国民事执行立法和执行司法实践进程的科学分析,总结外国执行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提炼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理论,为中国民事执行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更科学的操作规程和更有力的理论支撑,探索我国民事执行改革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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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强制执行法研究系列·民事执行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以威慑机制和人权保障的冲突与融合为背景》:
  执行债权人取得与相对方签订契约的确定判决后,能否将其缔约之机会转让与他人呢?解释上应认为此种强制缔约请求权不得移转。强制缔约的情形,有的要求请求方需具备一定资质条件,如签订机动车交强险,请求人需拥有车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以其共有人身份为限。未对请求人作出特殊限定的,他人符合条件时无需授权即得自行与相对方谈判协商缔约事宜。因此缔约机会虽有时表现为一种潜在利益,但不具有移转性。二、执行债权人实体请求权移转形态上分类执行债权人实体请求权移转形态分为实体请求权内容切割让与以及实体请求权标的物的让与,包括整体让与和部分让与。
  实体请求权内容切割让与是指执行名义所载实体请求权有多项内容时,具有让与性的请求权内容可以与不得让与之请求权内容切割开来而单独让与。如在一份判决书中命债务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执行债权人10万元损失。在此,执行债权人可以单独处分其10万元赔偿金。
  实体请求权标的物的让与指执行债权人有权自由移转执行标的物金钱或动产、不动产,包括整体让与和部分让与。整体让与为将执行名义所载之金钱或物之所有权一体而不分割地让与第三人一人,由第三人单独享有该标的物所有权。如执行债权人卖方甲将其全部货款赠与其外甥乙。部分让与是指将执行名义所载之金钱或物之所有权让与多数主体,由执行债权人和该多数主体,或由该多数主体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该执行标的物。如执行债权人甲将其执行名义确定的100万价金中10万让与外甥乙,剩余90万捐赠与希望工程。债权人甲将其一幢别墅部分所有权让与乙、丙、丁三人,由甲、乙、丙、丁共有。三、执行债权转让协议瑕疵处理民事实体法中债权让与存在有因无因理论之争。在承认债权让与为独立的处分行为前提下,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下,便会发生债权让与之处分行为是否也随之归于无效的问题。
  债权让与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在学说上有不同见解。就我国学说而言,大致分为相对的无因说和有因行为说两类。
  相对的无因说认为,债权让与为无因行为,原因的有效与否并不影响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原因无效时,债权人可以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让人返还因受让取得的利益。并认为债权让与的无因性不是绝对的,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排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使债权让与合同与其原因行为相关联,原因行为无效,其让与合同无效。
  有因说也不完全统一,其中一种观点将债权让与理解为事实行为,它与基础行为之间的关系不能笼统地以无因性关系予以说明,其基本观点有二,一是因债权让与自债权让与合同生效时完成,故讨论有因无因在我国法上大多是让与合同是否有因;二是对让与合同有因无因的理解应类型化,不可一概而论。在我国法的框架下,对于债权让与在解释上宜采有因说,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场合,债权让与不生效力,在作为原因行为被解除场合,债权自动复归让与人。唯对于票据债权或其他证券化债权,例外的承认其让与的无因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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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民事执行制度发展的历史考察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和债权实现
第二节 奴隶社会的执行制度
一、执行主体
二、执行范围和执行手段
第三节 封建社会的执行制度
一、执行范围
二、执行手段
三、执行主体
第四节 近现代社会的执行制度
一、外国近现代执行制度的历史发展
二、我国近现代民事执行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
第一节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
一、目前关于民事强制执行权性质的主要观点
二、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定位
第二节 我国1998年前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分析
一、我国1998年前对民事执行权的配置
二、该民事执行权配置的机制性缺陷
三、该执行权配置的不良后果
第三节 比较法视角下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理念
一、对执行权进行有效的分权
二、对执行权尤其是执行权的行政权性质部分进行严密制约监督
三、规定严密有效的救济程序
四、对执行权的行使作出诸多限制性规定
五、民事执行民营化只是民事执行法治发达后的特例
第四节 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现状及反思
一、近期我国执行权配置的现代转型和制度创新的概况
二、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
三、执行权的分权制约
四、执行的检察监督
第五节 执行权优化配置的近期构想
一、思维前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的多样化
二、优化方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分类设计
第六节 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远期构想
一、我国民事执行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
二、对我国民事执行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设想

第三章 执行请求权移转机制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
第一节 现象与问题:从“判决书买卖”切入
第二节 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内涵
一、执行请求权的界定
二、执行请求权的性质
三、执行请求权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正当性基础
一、执行请求权附属于私法上请求权有可移转性
二、执行力主体扩张理论是执行请求权移转的基础
三、效益性是执行请求权移转的现实基础
第四节 执行请求权移转的实质与形态
一、执行请求权移转的实质
二、执行请求权移转的具体形态
第五节 执行请求权移转的条件
一、依据执行债权人实体请求权内容分类
二、执行债权人实体请求权移转形态上分类
三、执行债权转让协议瑕疵处理
第六节 执行请求权移转的规制
一、执行名义种类转让的规制
……
第四章 民事执行措施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
第五章 民事执行救济的现代转型与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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