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关于社会转型期司法裁判问题的理论著作,尝试突破分析法学对于裁判客观性问题的局限与保守,将社会法学,尤其是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了客观性问题的研究。
本书是在客观性遭遇质疑和攻击的声浪中,结合中国的司法语境与法治脉象,坚持捍卫裁判客观性。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传统、现代与后现代各种因素交织纠缠在一起,人们对裁判客观性的界定也必将是多元的。在各种客观性界定的迷雾之中,“拨开云雾见青天”是非常困难的。但是,有一种意义上的客观性,法律人都会达成“底线共识”,那就是裁判客观性要求司法过程尽量排除主观任意,限制法官的恣意,努力发现法官行为中的可预测因素。因此,从法律、事实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裁判客观性进行“整体性解释”,重点吸纳了波斯纳对客观性的认知,即交谈意义上的客观性。本书就是从这样的层面对裁判客观性展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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