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诉讼法治发展报告2014》:
“一性两化”的基本工作思路是解决民事执行难和乱问题的治本之策,将对我国民事执行实践带来重大影响。
(二)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
2014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通知》(法办[2014)62号),对于在执行程序中保障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异议权提出具体要求。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受理、不立案,受理异议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法定的异议期限作出异议裁定,违背法定程序,对异议裁定一裁终局,剥夺异议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和异议之诉再行救济的权利等情况,《通知》要求:
第一,高度重视执行当事人异议权的保障,纠正“提异议就会妨碍执行”的错误认识,克服“怕麻烦”的思想,真正把法律赋予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救济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
第二,严格依法受理和审查执行异议。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执行异议和复议、异议之诉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及时受理并办理正式立案手续,受理后必须及时审查、及时作出异议、复议裁定或者异议之诉判决。依法应当再审、另诉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异议当事人进行释明,引导当事人申请再审、另诉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三,提高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的质量。对于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①要注意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异议,严守法定程序,确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②要注意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做到格式规范,逻辑清晰,说理透彻,依据充分;③要注意公开透明,该听证的要及时组织公开听证,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程序参与权。
第四,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活动。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安排的各项专项活动,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保障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异议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结合群众来信来访适时进行抽查。
《通知》对于落实《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的规定,维护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实现执行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三)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
在2013年开展清理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的基础上,2014年全国法院系统又开展了涉民生案件的专项执行活动,以解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伤、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难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基本生计。[1]全年共执结涉民生案件24.6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80.9亿元,司法救助当事人1.4万人次,救助金额1.4亿元。.(四)开展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
2014年6月部署该项活动,目的是解决法院内部存在的执行失范行为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该项活动将持续1年左右的时间,重点清理1年以上的未结案件,尤其重点清理涉民生案件和涉金融债权案件,以维护当事人的基本生计、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到2014年底,共执结金融债权积案约4000件,执行到位金额122亿元;执结立案一年以上其他类型执行积案92.1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120.88亿元。
(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
201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人民法院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作出规定。《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网络信息化方式,开展执行与协助执行、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等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和其他金融资产信息,办理其他协助执行事项,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网络执行查控机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的模式作出了框架规定。
《意见》对于降低民事执行成本、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发挥执行威慑机制的作用以及发挥信用惩戒功能、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预防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与20家全国性银行建立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体系,各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该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全国20家银行三千多个网点的财产进行查询与控制;实现执行查控方式和效率的变革。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失信被执行人89.4万例,其中自然人77.6万名,法人及其他组织11.8万个。与有关部门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信用惩戒,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软卧3.1万人、5.6万人次,限制乘坐飞机4.5万人、105.5万人次,限制办理贷款和信用卡10万人次,有效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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