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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与风险防范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5648
  • 作      者:
    严寒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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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要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目标,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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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四类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这里的身份关系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与身份有关的社会关系。对于这类诉讼,由于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难以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所以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诉讼,因难以查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原告也就难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强制性教育措施是对被教育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被教育人被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强制性教育措施,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因此,对其提起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其人身自由已经受到限制,被集中在特定地方,离开了其原来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因此,对其提起诉讼,如果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会给原告造成很大的不便,所以应当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则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法院管辖。
  (2)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根据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有关司法解释还对“被告就原告”的适用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①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④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针对涉及定居国外华侨以及当事人居住国外的离婚案件的特殊情况,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
  ①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④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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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何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2.什么是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什么是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哪些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民事案件?
5.什么是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6.哪些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8.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
9.什么是专属管辖?哪些案件适用专属管辖?
10.什么是协议管辖?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1.什么是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2.什么是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有哪些限制?
13.什么是指定管辖?哪些情况需要适用指定管辖?
14.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哪几种形式?审判各阶段的审判组织是如何组成的?
15.什么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权利义务?
16.什么是回避?审判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回避?
17.回避申请应在什么时候提出?法院多久作出回避决定,由谁作出决定?
18.什么叫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范围有哪些?
19.什么是诉讼请求?如何理解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和反诉?
20.什么是共同诉讼?
2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能否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2.什么是公益诉讼?谁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23.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24.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25.什么是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和权限有哪些?“
26.哪些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事案件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27.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28.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29.什么是质证?如何进行质证?
30.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物证有哪些要求?
31.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有哪些特别要求?
32.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出庭作证有哪些要求?
33.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吗?
34.证人出庭作证支出的费用应由谁承担?
35.当事人为查明事实可以申请鉴定吗?鉴定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36.当事人能否申请有关专家参与诉讼?
37.什么是证据保全?如何进行证据保全?
38.什么是期间?期间如何计算?
39.什么是送达?如何向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
40.什么是留置送达?如何进行留置送达?
41.什么是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42.什么是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有哪些要求?
43.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法院调解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44.调解成功的,如何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什么时候发生法律效力,如何送达?
45.在哪些情况下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46.什么是诉讼前保全?诉讼前保全如何申请、裁定、执行和解除?
47.什么是先予执行?在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48.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49.哪些妨害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
第二章  审判程序
第三章  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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