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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诉讼法律问题100问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700
  • 作      者:
    洪伟编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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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凝,律师,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公益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律师在近30年的执业生涯中,办理过上千件重大疑难案件,出版了百余种普法书籍并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先后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普法模范、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律师行业先进典型和北京律师公益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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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让大家更从容地应对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我们从这些年公众咨询的100多万个法律问题中精选出大家提问最多的1000余个问题,分门别类,详细解答,汇集成12分册,内容贴合生活、文笔生动、解释全面。这样您一旦遇到类似的情况.就可以挂图索骥,方便地找到答案了。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还可以拨打书上的咨询电话,我们的律师会给您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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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8.执行措施有哪些?热线疑问
  小王在网上发表文章指责某大学李教授编造虚假的学术经历,李教授为此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小王赔礼道歉,但是小王拒绝履行该义务。对此,法院可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执行措施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措施规定得较为详细。
  第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五,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六,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具体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行为,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其迟延履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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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新民诉的八大亮点
谁能够提起公益诉讼?
针对恶意诉讼行为,该如何处罚?
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什么是小额诉讼程序?
什么是诉前保全程序?
什么是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
什么是行为保全?
什么是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第二章 总则
第一节 管辖
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 诉讼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第三节 审判组织
合议庭是怎样产生的,由哪些人组成?
哪些情况适用法院审判程序中的回避制度?
当事人如何提起回避申请?法院的回避决定程序是怎样的?
哪些案件一律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几审终审制?
第四节 委托和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如何签委托代理协议?
授权委托书须有哪些内容?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律师可以从事哪些业务?请了律师,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该向哪个法院提交起诉状?
第五节 诉讼时效
法律对购销合同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解决该类合同纠纷时
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官司的“保质期”是多久?过了“保质期”的官司怎么办?
什么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一回事吗?

第三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起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起诉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法院依法不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法院可以用哪些方式送达文书?不签收法院的文书就能避免官司吗?
被告能提出诉讼请求吗?提起反诉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二节 简易程序
什么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该怎么办?
第三节 审理期限
法院审理案件要多久?一审、二审以及再审的审限是多久?
第四节 保全和先予执行
怎样进行保全?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失的该怎么办?
判决还没生效时能强制对方履行义务吗?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第五节 撤诉
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可以改变吗?
如何申请撤诉?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第六节 举证责任
打民事官司一般由谁举证?合同纠纷诉讼中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
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怎么办?什么情况下逾期提
交的证据可能会被采纳?
第七节 证据
证据包括哪些种类?证据一定要用原件、原物吗?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哪些事实无须举证证明?,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吗?
哪些人不能做证人?证人的权利有哪些?
第八节 开庭审理
开庭前必须交换证据吗?证据交换如何进行?
什么情况下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法庭上当事人要出示证据吗?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要质证吗?
法庭是如何认定证据的?同时存在的数个证据哪个更有效力?
延期审理、中止诉讼和终止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第九节 调解
法庭调解与人民调解有什么不同?哪些案件调解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签收调解书之前当事人反悔怎么办?不服调解书还能上诉、
另行起诉和申诉吗?
第十节 判决和裁定
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吗?
什么是民事裁判?法院判决如果发生笔误应该如何补正?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裁定?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决定?
第十一节 第二审程序
怎样提交上诉状?耽误了上诉期还能上诉吗?
二审法院审什么?二审程序能撤回上诉吗?
二审法院怎么判?二审裁定和判决的效力如何?
第十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
什么情况下能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由谁来提起?再审程序应在何时提起?
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书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如何认定再审中的“新的证据”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第十三节 特殊程序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有什么法律后果?
怎样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会有什么效果?
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债务人应当如何提出异议?
如何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此类案件应由哪些法院管辖?
如何向法院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如何向法院起诉选民资格案件?
再审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审理?
什么是除权判决?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执行管辖
哪些法律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由哪个法院管辖?
申请执行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第二节 执行措施
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和解吗?
被执行人能通过提供担保要求暂缓执行吗?
执行过程中能提出执行异议吗?
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怎么办?
执行措施有哪些?
第三节 执行中止
什么是执行中止?
执行完毕后,执行所依据的文书有错误该怎么办?
法院如何进行委托执行?
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何种情形下调解协议无效?
第四节 仲裁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有什么法律效力?
申请仲裁的范围有哪些?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
申请仲裁的条件和仲裁申请书内容有哪些?
仲裁协议分几类?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才有效?
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该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发生错误,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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