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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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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2014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7309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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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标准)》收录全面,编排合理,查询方便
  收录现行有效的全部刑法法律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按照刑法的章节顺序,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节中去。每一章节中,将1997年刑法修订且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以后、以“法释”或“高检发释字”文号公布的司法解释排于最前,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其次是1997年以后公布的重要司法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排列的是1997年以前公布的旧司法解释,在目录中以楷体表示。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标准)》特别收录指导案例.旧版刑法,典型案例,实用性强
  收录《高法公报》公布的指导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附录中收录1979年刑法文本和1997年刑法的原始文本,供读者查阅不同年代司法解释中相应的刑法条文使用。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标准)》特色服务,动态增补
  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意见反馈表”并寄回出版社,即可获得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提供有价值的出版意见并被采纳的读者还可获得免费赠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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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我国已于1979年制定了一部统一的刑法并于1997年修订,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1部单行刑法,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除此之外,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更是有几百件之多。为满足社会各界尤其是公检法系统和律师对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学习、了解、查阅的需要,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标准)》。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标准》收录1979年刑法典颁布至2013年10月期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刑法法律和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体系清晰、查阅方便。读者在各部分的使用中需注意以下方法:
  (一)目录的使用
  1《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标准》目录按照刑法的章节顺序,将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节中去。由于刑法司法解释综合性较强,同一部司法解释的不同条文往往解释的是刑法不同章节的内容。本书在归类上以该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的内容为准;部分司法解释主要规范的内容为两种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在目录上两处皆体现,其中一处前面加*号,正文不收录。但确实存在大量司法解释针对若干章节不同罪名的情况,本书难以逐一标出,请读者参考上下文,融会贯通。如读者需要将司法解释分解后插入到其分别对应的刑法各条文,可购买、参阅我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解实用全书》。
  2关于本书目录各章节文件排序规律。将1997年刑法修订且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以后、以“法释”或“高检发释字”文号公布的司法解释排于最前,这些司法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在书中大致以时间顺序排列;其次是1997年以后公布的重要司法文件,这些文件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但是对于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后排列的是1997年以前公布的旧司法解释。旧司法解释在目录中以楷体表示。
  (二)正文的使用
  1注意正文中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区别,二者在审判中的地位不同。
  21997年刑法修订前公布的司法解释条文中,“刑法第××条”所对应的是1979年刑法的条文,请查阅附录中的旧刑法。各次刑法修正案颁布以前公布的司法解释,所对应的条文内容也可能会与最新修正文本有一定差距(如偷税罪),需要查阅的是附录中的1997年刑法原始文本。
  3正文中收录的“典型案例”,均系《高法公报》公布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
  (三)附录的使用
  《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含立案标准》附录中收录的是1979年刑法文本和1997年刑法的原始文本。供读者查阅不同年代司法解释中相应的刑法条文使用。
  我国的刑法虽然已经较为完备,但经济社会的发展使得法律仍在不断修正,新的司法解释仍在不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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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大司法改革项目。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经中央批准同意,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改革取得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
  1.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规范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提高执法公信力和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根据新时期新形势,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倾听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作出的决策部署。中央决定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时代呼唤、群众心声和现实需要的积极回应,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执政基础。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法官审理刑事案件的刑罚裁量权,通过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与透明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项改革的顺利施行,将更加有利于依法准确惩罚刑事犯罪,更加有利于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利于刑事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全局高度认识中央这一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准确把握改革内容,积极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确保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更新执法理念,加强协作配合,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2.要更新刑事执法理念。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对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程序意识、执法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深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彻底清理和摒弃那些不符合、不适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陈旧观念,牢固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社会主义刑事执法理念,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3.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比如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贯表现等,确保定罪量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量刑规范化和公正量刑,以及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奠定基础。
  4.要进一步强化审查起诉工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要客观全面审查案件证据,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对于量刑证据材料的移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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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三、犯罪
1.刑事责任
2.共同犯罪
3.单位犯罪
四、刑罚
1.主刑
2.附加刑
五、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
2.自首和立功
3.数罪并罚
4.缓刑
5.减刑和假释
六、罪名规定与立案标准
七、危害国家安全罪
八、危害公共安全罪
1.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
2.违反危险物管理的犯罪
3.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九、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征管罪
6.侵犯知识产权罪
7.扰乱市场秩序罪
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十一、侵犯财产罪
1.抢劫、抢夺罪
2.盗窃罪
3.诈骗、敲诈勒索罪
4.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十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
2.妨害司法罪
3.妨害国(边)境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_
十三、危害国防利益罪
十四、贪污贿赂罪
1.贪污、挪用公款罪
2.行贿、受贿罪
十五、渎职罪
十六、军人违反职责罪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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