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疑案的裁处面临着二难选择,即无论是作出有罪裁决还是无罪结论,裁决机关都面临很大的压力和困难。这一点在法院对刑事疑案的审判过程中尤为明显和突出,这也是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并且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已经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刑事冤错案件的酿成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深入研究刑事疑案二难选择的成因和根源,对于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刑事疑案裁判的正当化、合理化,最大限度地避免刑事冤错案件的酿成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从理论上分析,公安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在面对刑事疑案时之所以感觉进退两难,既有外部因素的作用,又有内在因素的影响,既有刑事司法体制内的原因,又受体制外因素的影响。
一、刑事疑案二难选择的外因剖析
刑事疑案裁处选择二难的外在因素既包括法律因素,也包括法外因素。而法外因素对刑事疑案产生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显得尤为突出,甚至超越了法律因素的影响。影响刑事疑案依法裁处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来自裁判前专门机关的压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刑事诉讼机制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由于三机关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都是打击刑事犯罪的“国家机器”,且在传统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所形成的习惯性思维以及传统的三家联合办案的模式,三机关无论是在感情上还是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诉讼行为上,都显得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前专门机关的诉讼行为或者诉讼决定对后专门机关的诉讼行为和决定有着潜在的影响,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后者的诉讼行为和决定。开弓没有回头箭,刑事诉讼活动好像一支已经发射的弓箭,似乎只能向前,不能倒退,直至射中有罪这一靶心才行,这在刑事疑案的裁处问题上显得尤为突出。从我国长期的刑事诉讼实践情况看,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侦查终结的决定和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常会选择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对于已经一次或者两次补充侦查的刑事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不会作出这一选择,因为一旦作出这一选择,根据我们国家的错案追究规定及业绩考评办法,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上出了问题,必然会受到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压力。而在审判环节上的人民法院对已经起诉的刑事疑案也面临着类似问题,即一旦法院作出无罪判决,那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上出了问题,可能意味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了一个错案,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能面临着不利的法律评价和相关责任的承担,甚至影响到该部门或者机关的年终成绩和个别人的晋升提拔,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就会将这些不利后果归因于审判机关,审判机关无形中就承受了极大的压力。而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避免上述不利后果,就可能极力阻止法院对刑事疑案作出无罪裁判。
2.错案追究制的影响。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错案追究的一个重要的标准是后专门机关的司法决定,所以后专门机关的司法决定是确定前专门机关是否办错案件的一个重要依据,也是对具体办案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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