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体的特征
事物的特征是一事物的存在而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正是由于事物特征的存在,使事物具备了被认识的客观差异基础,犯罪客体才能够被研究者们所认知。以财产所有权为例,财产所有权必须依附于财产,体现人对财产一种支配关系的能力或者资格。从这个意义看来,财产所有权更多地体现了人的独立性与对财产的支配能力,是一种完整的物权形式。财产所有权对财产的依附性、主体独立性和核心处分权利都是其本质的特征,这与人身权中的健康权、名誉权以及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等权利具有较大的区分,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而贪污罪侵犯的是所有权,这一点上可以完成上述两罪的区分。总体而言,犯罪客体具有必然性、客观性和法定性等三个方面的特征。
(一)必然性
所谓犯罪客体的必然性,是刑法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必然会侵犯到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或某些客体。刑法中没有无犯罪客体的犯罪,犯罪客体与犯罪行为是相伴而存在的。没有犯罪客体,该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刑事立法中则无从体现,将其规定为犯罪也就失去了刑法的报应或者预防的价值。换言之,当行为没有危害到个人的权利、公共的秩序或者安全则不应该被规定为犯罪;同样,失去了行为这个依托,单纯地谈论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利或者秩序,只会是研究者的高谈阔论而不具有任何实质的操作意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必然性是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法律属性,是某种行为被规定为犯罪的立法价值的体现。以刑法第116条的规定为例:“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该条所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中,公共安全是该罪的犯罪客体,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则是破坏交通工具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仅有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的危险,如将他人的汽车停在弃用的桥外沿而马上就要坠人江中,这种情况就存在汽车的倾覆、毁坏危险,但由于该行为不会危及公共安全这一犯罪客体,则不可能符合刑法关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对于犯罪客体的认知是认定犯罪的一个必要基础,单纯依赖于行为对象与结果的认定(有些“三要素理论”所强调的方法)则会导致刑法适用范围的肆意扩张和出入人罪。由此看来,犯罪客体的必然性不仅是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更为深入理解立法者设立某一犯罪的立法目的所必需。
犯罪行为必然侵犯一定的犯罪客体,但并不是每一个法条中所有的犯罪客体都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必然受到侵犯,随机客体就是一个例外。刑事立法就是把具体的行为扩展为类型化行为,再规定到抽象法条的过程。为求得法条的简洁和科学性,立法者不得不对刑法规定的内容进行抽象化和整体化的处理,形成前后呼应的体系或者符合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习惯。这种错综复杂的规定体现在犯罪客体的法律规定性中,则导致了随机客体这一刑法学范畴的出现。多数情况下,随机客体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必要要件,如刑法第234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显然,在该款中出现的生命权就是故意伤害罪的随机客体。也有的情况下,随机客体只是犯罪成立的另一种因素,如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被冒用储户的财产所有权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随机客体,与其他形式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银行的财产所有权相互替代,构成了复杂客体中的次要客体。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