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建议:第三法域之理论视角》:
(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行为的类型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行为的类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虚假宣传或者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不当披露信息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是指经营者提供的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在此,我们要对“真实、全面”作点分析。
所谓“真实”是指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标示、宣传必须与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提供其商品或服务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例如,山东两位老年消费者在购买山东东阿镇阿胶“固元糕”时发现,该产品宣传单印有“固元糕适合妇女、中老年人食用,补血、补肾,治疗哮喘、痛风,特别适合糖尿病病人食用”等宣传用语。售货员也反复向他们介绍该产品对老年人具有补血、延缓衰老之功效,特别是对糖尿病病人效果奇特。在销售人员的推介下,他们花费3360元购买了20盒该产品。回家使用后,老人感觉该产品就是普通的食品,没有什么特殊功效,与当初购买时商家介绍的情况不符。这里商家涉及虚假宣传,所提供的信息可以认为不真实。
所谓“全面”是指凡是能够影响消费者选择、判断的信息经营者都应当如实提供,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这点在许多药品说明书里都做得较好,如“感冒清热颗粒”说明书里就标注有“有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严重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等注意事项。另外,许多游乐场设施,特别是“过山车”“海盗船”等刺激性游戏设施附近都设置有“老年人、心脑血管病人、心脏病患者、高血压患者慎玩”等警示牌,这当属全面告知。
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不排除这么一些情况,即:经营者将信息公告栏设在某个鲜为人知的角落或无人问津的拐角处;经营者用5号甚至更小的字体将信息整理成文并置于店堂等公开场合;经营者记载信息所用的文字并非中文,而是他国语言等。我们并不否认这些信息存在不真实或不全面之处,但我们可以肯定这样的方式、文字、载体等并不容易为消费者所理解或注意,也就无法很好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藉此,我们认为这一规定含金量较小,许多现实情况不能全部包含在内,为更充分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建议在该款中加入“适当”,即,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适当”。所谓“适当”是指经营者提供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其信息应该通过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文字、图形等进行表达,其信息载体应该容易为消费者所注意,对于特别的事项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提醒消费者关注。质言之,关于经营者所负有的“信息提供”义务,不考虑消费者如何接受,单纯地将信息置于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可能认识的状态下的做法是不充分的,必须按照消费者的理解能力给予他们理解信息内容的机会。
2.无正当理由拒绝答复消费者的询问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主动向消费者介绍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经营者一项应尽的义务,对于消费者提出的一些经营者未予介绍但应予介绍的内容,经营者亦有义务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到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从而保障其知情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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