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延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纳税,延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这里应注意两点:一是延期纳税的规定只针对纳税人;二是延期的期限从滞纳之日起最长为3个月。4.税款征收措施。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款中可以视情况采取核定税款、调整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对无营业执照人的措施和离境清税的措施。
(1)核定税款。核定税款的发生条件主要有:未设账簿或者虽设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残缺不全或者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2)而调整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则应在关联企业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时采用。
(3)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在纳税期之前采用的,防止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款的措施。关于这项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税收保全措施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用,对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采用。
[最有价值提示]根据上述规定,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是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
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二是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遂责成纳税人提供担保,纳税人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收保全措施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但是可以请求司法协助。
④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有二: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这里需要注意: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不能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只有在纳税人在限期届满仍不缴纳税款时,再次经过同等机关的批准,才能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应与应纳税款大体相当;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不需要借助司法机关。在税收保全措施中应注意区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与具体的税收保全措施。
[最有价值提示]不需要借助就是可以借助也可以不借助,不是“必须”的意思。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则既可以对纳税人采用,也可以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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