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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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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4149906
  • 作      者:
    吕春娟著
  • 出 版 社 :
    经济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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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吕春娟,女,1972年生,甘肃陇西人,法学博士。现为兰州商学院副教授。近年来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兰州学刊》、《河北法学》、《科学经济社会》、《兰州交通大学学报》、《西部法学评论》、《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完成甘肃省教育厅“婚姻家庭与继承课程教学方法与模式改革探索”项目、中国政法大学2011博士创新课题“伦理和市场经济规则的冲突一一婚姻法新解引发的思考”。参加“第三期北京市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项目、国家社科项目“中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体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法案例教程》编写项目。参编教材有《商法学》、《民法学》、《经济法概论》、《企业与公司法律制度问答》等。曾获得兰州商学院“十佳”优秀教学奖、兰州商学院教学成果一等奖、甘肃省教学成果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长安公证奖学金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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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探讨无效婚姻制度,运用了法学、社会学、伦理学、优生学、人权理论等多学科的交叉研究方法,辅之以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文献分析的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研究与深刻剖析。《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突破了以往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家的研究格局,不仅从实体法,而且从程序法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是一本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全面研究、深入分析、成果丰厚的学术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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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无效婚姻制度之法理与实务研究》:
  
  (3)需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第一,一夫一妻制是人类历史的必然选择。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上的各种事物一样,都经历过一个从无到有的演变过程,而非从来就有的。在人类社会形成的初期,存在一个与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过渡相适应的两性杂乱交配的时期。那时人类刚从动物界脱离,生产力水平极低,以打猎和采集维持生存,或构木为巢,或编叶为衣,自然形成规模不大的血缘群体,共同劳动,过着“兽处群居”①的生活。两性关系是盲目的、自发的,随意而行,没有任何限制,因此,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婚姻制度。正如古书所说:“男女杂游,不媒不娉”;②“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拐,无上下长幼之道”。③英国人类学家摩尔根和恩格斯根据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原始社会划分为蒙昧时期、野蛮时期与文明时期。与三个时期相对应的则有群婚制、对偶婚制以及一夫一妻制。三种婚姻形态是人类从古代社会到现代社会婚姻家庭形态演变的主要阶段性标志。
  首先,蒙昧时期的群婚制。在原始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及不同的地区与种族中,群婚制又有不同的阶段形式。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恩格斯沿用了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的提法,认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鲁亚)是群婚制的两种典型。④群婚制是人类最早的婚姻形式,顾名思义,是原始社会中一群男女之间结婚,互相称作夫妻的婚姻形式。这种两性关系限制与排斥了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以此区别于杂乱的性关系。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是血缘群婚制,其进步性在于排除了父母子女之间缔结婚姻的可能性,婚姻限于同辈分的兄弟姐妹间缔结,在原始群体内部形成了若干婚姻集团,即一对配偶的子孙中每代都互为兄弟姐妹,也互为夫妻。亚血缘群婚制(普那鲁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该种婚姻虽然依旧属于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婚姻当事人之间排除了兄弟姐妹婚配的可能。可见,亚血缘群婚制与血缘群婚制相比,两性关系的主体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同辈旁系血亲的婚姻禁令愈渐严格。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对该问题的经典表述是:“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交关系,那末,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①
  其次,野蛮时期的对偶婚制。对偶婚制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脱离群婚而单独生活的婚姻形式,这种同居关系相对稳定。但是可以根据夫妻任何一方的意愿随时解除,所以婚姻关系很不牢固。同时,这种对偶婚制仍然带有群婚制的特点,即仍是以女子为中心,实行“女娶男嫁”的原则,女方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外氏族,因此,夫妻所生的子女属于母方氏族而非夫方氏族的成员。对偶婚制是原始社会晚期出现的婚姻形态,存在于蒙昧时代与野蛮时代交替时期,意味着婚姻形态逐渐从集团婚向个体婚过渡。
  最后,文明时期的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是在群婚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里程碑。恩格斯对此的经典表述是:“个体婚制是一个伟大的历史的进步,但同时它同奴隶制和私有财富一起,却开辟了一个一直继续到今天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任何进步同时也是相对的退步,一些人的幸福和发展是通过另一些人的痛苦和受压抑而实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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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一、研究缘起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三、选题意义
四、研究思路及结论
五、研究方法
六、本书的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无效婚姻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无效婚姻之内涵与制度价值取向
一、无效婚姻之内涵以及无效婚姻制度在我国设立的意义
二、无效婚姻制度之价值取向
第二节 婚姻法律行为概说
一、法律行为概念对婚姻行为概念的投射
二、婚姻行为的成立
三、婚姻有效的法律基础
第三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理基础
一、无效法律行为概说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内涵及其价值
三、无效法律行为与近似概念的差异
四、婚姻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与一般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之区别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考察
第一节 无效婚姻制度立法嬗变
一、国外无效婚姻制度立法的简要回顾
二、我国无效婚姻立法的历史追溯
三、无效婚姻制度缺位及规范化简评
第二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立法模式及差异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立法模式简述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以及婚姻不成立之差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
第一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
一、国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
二、国内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
第二节 国内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比较评介
一、国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比较评介
二、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定范围比较评介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域外婚姻无效与撤销之法律效力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溯及力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三、婚姻无效与撤销对子女的法律效力
第二节 国内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比较
一、国外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比较
二、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法律效力比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审判程序
第一节 域外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诉权主体规定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诉权主体之法理基础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诉权主体范围及简评
第二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的审判程序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讼时效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之诉的审判程序
三、婚姻无效与撤销审判程序国内外立法比较评介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反思
第一节 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反思
一、婚姻无效与撤销法定范围欠缺科学性
二、婚姻无效与撤销相同的法律后果无视亲属身份之特殊性
三、事实婚姻游离的现状及效力规定脱离中国国情
四、无效婚姻制度缺乏针对善意方的损害赔偿机制
五、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婚姻不应归入无效婚姻
第二节 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受理机关及程序的反思
一、婚姻无效之诉的诉权主体及行使期限不尽合理
二、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受理机关及程序不统一
三、民事与行政两种程序分而处理婚姻效力之诉的不当分析
四、婚姻效力与相关争议分别裁判与统一裁判原则不符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充实完善无效婚姻制度实体法的规定
一、丰实撤销婚姻法定范围,减少无效婚姻法定范围
二、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法律效力的重新设计
三、事实婚姻的处理需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四、建立婚姻无效与撤销的损害赔偿制度
五、结婚登记存在瑕疵的建议措施
第二节 无效婚姻制度程序性立法的建议
一、法律规范的有效调控呼唤程序性立法
二、适当拓宽诉权主体范围及明确诉讼期限
三、设立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
四、尽快建立家事诉讼程序(家事诉讼规则)
本章小结

结论
附录一  修改建议条文
附录二  域外与国内婚姻无效和撤销法定范围比较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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