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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牵连犯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5112
  • 作      者:
    邓思,陈细田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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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牵连犯是一种重要的罪数形态,隶属于处断的一罪,对之进行研究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牵连犯研究》在充分考察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探讨,初步构建了适合我国的牵连犯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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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邓思,女,1975年4月出生,湖北武汉人,刑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教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曾参与校级科研项目,并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陈细田,男,1970年3月出生;湖北武汉人。2013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专业方向:刑法学。曾工作于湖北三峡大学法学院,现于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任教。主持过一项省级社科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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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牵连犯研究》除引言外,共分五章内容。
  引言部分主要阐述了《牵连犯研究》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和《牵连犯研究》的研究意义。
  第一章为牵连犯的罪数本质。重点分析了罪数判断的基本原则、罪数判断的标准和根据、一罪的类型及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第二章为牵连犯的存与废。此问题目前在我国争论激烈。相当部分学者断定废除牵连犯是世界趋势,且牵连犯与相关罪数形态难以分清,因而强烈要求废除牵连犯的概念。
  第三章阐述了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在对国内外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牵连犯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最终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第四章为牵连犯的适用。
  第五章是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本章着重对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及结合犯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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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从抽象的角度来看,这些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司法者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罪时,必须将刑罚法规规定的该罪的犯罪构成与行为人的行为加以对照,只有在行为分别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时,我们才能判定行为人触犯该罪。例如,行为人向某甲屋内投放炸弹,炸死甲的同时亦严重炸伤甲的邻居乙及其房屋。行为人的行为已具备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其行为还符合第115条第1款爆炸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也成立爆炸罪。至于此两罪是否均应科以刑法制裁,则需一并考虑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看到底属于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犯还是需要并罚的实质数罪的范畴,才能最终确定。
  从依法裁判的法理来看,司法者根据立法者在刑罚法规中所设定的各种犯罪类型及其相应的刑罚规定,都必须毫无遗漏、全面充分地进行评价,以检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如果行为已具备某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那么在认识上或形式上,就没有理由否定该罪的成立。质言之,在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某个或几个犯罪构成的这个定罪的初步阶段,应防止不足评价;从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立刑罚法规的意义来看,刑法规定某行为为罪,意味着立法者在法律上乃至道义上、政治上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了否定评价。此处的否定评价,意味着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法益、给他人带来了痛苦,是为恶。作为维护正义、保护法益的司法者,不是下一个判决就万事大吉了,其职责也是要让人知道,行为人错在哪里。对行为进行评价和做出有罪判决的过程本身,也是在向行为人和其他人宣示,什么行为是恶的,恶的行为是不被容许发生的。对此,法官必须清楚地交代,行为人的行为到底侵害了哪一种或几种法益。如果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具有同一性,而是侵害数个不同法益时,如果刑法尚未对这数个法益进行完整和必要的保护,那么此时就应进行充分评价,否则就是评价不足。这样做,不仅符合刑罚的报应主义立场,也不违背以预防为目的的功利主义立场。总而言之,必须对行为人的行为做出充分的评价。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在犯罪成立时,根据充分评价原则,同一犯罪事实可以纳入不同的犯罪构成进行评价,但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均衡等诸法治原则的要求,如果评价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并进行数罪并罚,会有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刑均衡等原则,此时,在规范评价上,就应认为部分犯罪构成没有被满足,不能将其作为量刑的基础,这就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旨趣在于不使刑罚过于严苛,其精神渊源久远,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中的诉讼竞合制度。在《论告示》第十八编中,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数个针对同一事实且相互竞合的诉讼,应相互吸收。这里的诉讼竞合制度虽然属于诉讼法的问题,但已蕴涵了禁止重复评价的思想。在现代刑事立法中,我们也可以找到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身影。例如,现行德国《刑法》第46条第3项就规定,在量刑时不得再就构成犯罪的要件予以考虑。这项规定被概括为量刑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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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第一节 罪数判断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评价原则
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三、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理论根据
四、两基本原则冲突时的解决方法
第二节 罪数判断的标准和根据
一、罪数的判断标准
二、罪数判断标准和根据区分说之提倡
三、处断的一罪实质上的根据
第三节 一罪的类型及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一、罪数类型概说
二、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罪类型
三、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理论中一罪类型
四、一罪类型划分方法评析
五、犯罪构成上的一罪与科刑上的一罪两分法之提倡
六、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第二章 牵连犯的存与废
第一节 牵连犯的法律规定
一、牵连犯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二、牵连犯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中的类似规定
第二节 牵连犯存废之争
一、牵连犯存废之争概说
二、牵连犯废除论
三、牵连犯保留论
第三节 牵连犯保留论之再提倡
一、以牵连犯存在的理论根据为视角的考察
二、以牵连犯的历史渊源和实质根据为视角的考察
三、以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为视角的考察

第三章 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第一节 牵连犯的概念
一、域外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概念
二、我国内地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概念
三、牵连犯概念辨析
第二节 牵连犯的特征
一、牵连犯特征概说
二、牵连犯特征辨析
第三节 牵连犯的类型
一、以牵连关系属性为标准的划分
二、以牵连关系复杂程度为标准的划分
三、以处罚原则为标准的划分

第四章 牵连犯的适用
第一节 牵连犯的定罪与量刑
一、牵连犯的定罪及相关问题
二、牵连犯的处罚
第二节 牵连犯与共犯的竞合
一、牵连犯与共犯的竞合的概念
二、牵连犯与共犯竞合的特征
三、牵连犯与共犯竞合时的处罚原则
四、牵连犯与共犯的竞合类型
第三节 牵连犯自首的认定
一、理论上的分歧
二、从自首的立法宗旨及罪刑均衡原则的角度考察
三、牵连犯自首标准的细化
第四节 牵连犯适用的其他问题
一、牵连犯的附加刑
二、牵连犯与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关系
三、牵连犯刑事诉讼中的效力问题

第五章 牵连犯与相关罪数形态
第一节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及特征
二、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关系
三、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竞合
第二节 牵连犯与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概念与特征
二、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关系
三、吸收犯与牵连犯竞合时的处罚
第三节 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一、牵连犯与连续犯
二、牵连犯与结合犯
三、牵连犯与结果加重犯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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