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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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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文物犯罪探析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266422
  • 作      者:
    周锁成著
  • 出 版 社 :
    光明日报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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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锁成,男,陕西省阳泉人,毕业于山西师范大学政法系,后再中国政法大学获刑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教于山西工程技术学院,同时为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合著教材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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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文物犯罪探析》以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为视角,剖析文物犯罪的构成特征。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既遂与未遂、一罪与数罪等多个角度对文物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并且对某些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期望《文物犯罪探析》对我国的文物犯罪的研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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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文物犯罪探析》:
  不亚于或至少相当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建议本罪的犯罪对象继续扩大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文物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受赠人、买受人的完善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案件,如何处理此类案件? 
  只有少数学者对此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谢望原教授认为,虽然一旦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落到香港、澳门和台湾个人我单位手里,将面临流失境外的严重危险。因此,有必要对此予以刑事制裁。但是,这些单位和个人也属于中国,不能因为这些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或没有解放而将其视为外国,因此不能以本罪论处,有待立法修改时适当扩大本罪适用范围,以将之包容进来。 
  笔者同意上述学者的意见,笔者想说的是,把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出售给或赠送给侨居在国外的中国人的社会危害性,与出售或赠与给外国人以及港、澳、台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立法修改时,应该将本罪中的买受人、受赠人修改为“外国以及大陆境外的人或单位”,这样一来,不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人或单位而且包括定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罚的完善 
  我国对文物犯罪的打击有一个明显的特征:两头重,中间轻。“两头重”的一头是指盗掘、盗窃类文物犯罪,另一头是指走私文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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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损毁类文物犯罪
第一节 故意损毁文物罪
第二节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第三节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二章 非法处置类文物犯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第三节 倒卖文物罪
第四节 非法出售、赠送文物藏品罪

第三章 盗掘类文物犯罪
第一节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第二节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第四章 国有档案类犯罪
第一节 国有档案类犯罪的立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档案类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五章 走私类、渎职类文物犯罪
第一节 走私类文物罪
第二节 渎职类文物犯罪

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
附录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
附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附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附录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录6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附录7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附录8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附录9 刑法(节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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