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中有关于廉政的相关规定:禁止总统、内阁成员担任营利职位和从事经商活动。宪法对公职人员的退休金、退职金、类似的补助金都作了规定。公务员的工资丰厚,被誉为金饭碗。
《新加坡刑法》中有受贿罪[1]、教唆受贿罪、公务人员非法经商罪、公务人员非法购买或竞买财产罪、公务人员收受非法报酬罪等相关罪名的规定。对腐败犯罪定罪和处罚都很严厉:①任何情况下的行贿和受贿都是犯罪。②凡是与政府及其所属任何部门或其他公共团体或议员有关的贪污贿赂行为,均视为重罪。③不管行贿性报酬给予或未曾给予,只要“同意给予”或“同意接收”均视为犯罪;不管报酬接收者是否有行动,或者“无意这样做”,也构成犯罪。④在赃物追索时惩罚性处罚,“交出等同于该报酬数量的钱款”,即使被调查人潜逃、失踪、无法引渡或者死亡也不例外。⑤财产来源不明,可以被认定是贪污所得。
谈到新加坡的廉政建设,不可避免会谈到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等。《防止贪污法》在人民行动党执政以后,被多次修改,使之在内容上更加完备和具体。《防止贪污法》中既有对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和处罚,同时也有贪污调查局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等规定。《防止贪污法》规定的主要犯罪有:一般贿赂罪、代理人受贿罪、向代理人行贿罪、欺诈委托人罪、贿赂撤回投标罪、议员受贿罪、公共机构人员受贿罪。每个罪都有5-7年,甚至高达10年的监禁处罚。《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是1989年新加坡国会通过的旨在加重对贪污犯罪的经济处罚的法律。其颁布使贪污犯罪更加得不偿失。如该法第4条规定,“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或者利益与其已知的收入不符,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贿赂所得利益。”第5条规定,“贪污所得利益价值是该人贪污贿赂所得的财产和利益的价值总和。”为了做到客观和公正,没收被告人贪污贿赂所得利益,必须依据法院的“没收令”。如果确认被告人具有贪污贿赂行为时,根据检察官的请求,在对被告人的贪污受贿行为作出判决之前,法院应该对被告人作出没收贪污贿赂所得利益的命令。同时判决确定被告人因贪污贿赂所得而应偿还的财产和财产利益的数额。此外,为了防止行贿人逃跑,法律规定,如果某人与贪污贿赂犯罪有牵连而逃跑,他将被视为犯有贪污贿赂罪。只要证明有关财产或者利益来源于犯罪所得收益,法院即可下达没收令,扣押、冻结或者没收嫌疑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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