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新探索丛书·新形势下反贪办案实务研究: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实践与探索》:
(二)坚持溯本求源,科学地应对言词证据的变化
面对犯罪嫌疑人,应客观冷静地分析言词证据发生变化的原因,对症下药,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因自身心理原因而改变证言或提出新的辩解的,应从心理上加以诱导。出于畏罪心理的,应以刑事政策教育为主,晓以利害,缓解其精神压力,使其争取主动。出于驱利心理的,要和其算政治账、经济账、人身自由账、亲情账,真正实现驱利避害,放弃徒劳的不实辩解。出于悲观心理的,应树立起面对现实、勇于承担责任、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勇气。出于对抗心理的应分析双方所处的地位,以正义的优势压倒对方,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消除其对抗情绪。出于无赖心理的,应变换角度,以典型的案例现身说法,适时变换审讯地点和羁押场所,迫使其放弃抵赖。出于戒备和报复心理的应以诚相对,启发其换位思考,晓之以大义,创造一个和谐的办案环境。出于受骗心理的,应宣讲办案程序,说明兑现法律政策的期限,消除其急躁和抵触情绪。对出于同情心理的证人,因教育其摆正情与法的关系。此外,办案人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从精神上、生活上关心当事人,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以真诚的人格魅力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感化当事人.促使其如实供述。
对于由于外界干扰、实施反侦查手段造成证据变化的,应充分利用侦查手段,查明反侦查活动的具体情节,并利用再生证据进一步固定证据。如某村书记惠某利用土地转让之机,向徐某索要现金2万元,案发后,惠某通过他人找徐某做工作,要求徐某改变证言,谎称是借款2万元,并答应补偿徐某1万元损失,徐某提出必须另外再退2万元才能改变证言,此后徐某为惠某写了一份证明,惠某借此翻供,办案人员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并上升到党性和法律的角度认识问题,徐某进一步认识到惠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实证明了惠某通过项某串供的情节,项某也证实了惠某委托其找徐某串供的事实,此案由于获取了再生证据,证据链更加坚固,惠某因受贿罪被判刑。
面对翻供和翻证,侦查人员应从自身的工作方式和案件的证据系统找原因,规范执法行为,提高驾驭案件和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要学会换位思考,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和辩护的角度反复对案件的证据系统进行检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对言词证据可能出现的变化进行科学预测,做到“以不变应万变”。如王某涉嫌贪污一案,王某供述有一笔4万元收入没有入账,是通过转账转到单位的工资账户,此后利用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此款转到个人存款账户。经查某单位账户,确有王某开具的收据,并通过转账支付4万元,王某所在单位账面则没有此笔收入。由于银行档案在转移过程中存放混乱,侦查人员没有查到某单位的工资账户和王某个人存款账户的银行账据,此案起诉后,承办人员预测到王某可能要翻供,继续与银行交涉查账,庭审中王某果然翻供,提出此款转到单位账户,属于漏记收入,其个人没有贪污公款的辩解,公诉人申请延期审理后,侦查人员终于从混乱的档案中查到了相关书证,再次开庭,王某终于低头认罪。对于案件证据链出现的瑕疵,必须及时修补,任何疏漏和侥幸心理均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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