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胜诉之道:赢在辩论的47个典型案例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9419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作者简介
  刘正江,律师,1949年7月出生,山东青岛人,一级律师。山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科毕业,上海复旦大学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1982年开始从事律师职业,1989年作为创始人创办了山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后更名为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2007年4月至今,为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正江律师的主要业务涉及广泛领域,其中主要包括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公司、金融、房地产、民商和刑事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自1982年起,刘正江律师为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各类诉讼案件上千余件。刘正江律师曾任全国律协第二、四、五、六届理事,全国海事律师业务指导小组组长,全国律协第二、三、四届海商海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山东省律协第二、三、四、五届理事,第六届常务理事,海事海商业务委员会主任,山东省律协奖惩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律协第二届副秘书长、刑辩委员会主任、第三、四届副会长。现任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刘正江律师先后获得首届“青岛市十佳律师”、“山东省优秀律师”、“全省优秀律师”、首届“全省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并被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荣记个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组织编写《海事律师业务》一书,成为我国海事律师的第一部工具书;承办的《一起海损赔偿纠纷案》被司法部评选为全国优秀案例。
展开
内容介绍
  刘正江律师从业30余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早迈入律师队伍的资深律师。在年近古稀之际,将毕生承办的案例中选取47个具有代表性的予以汇集出版。这些案例涉及律师执业的主要方面,作者通过富有条理、重点突出的精彩辩论,使案件取得了胜诉或者当事人满意的结果。通过《胜诉之道:赢在辩论的47个典型案例》对案件的再现和还原,读者可以领略中国第一代律师办案的风采,借鉴作者辩论的方法和技巧,从而收获案件胜诉的经验和诀窍。
展开
精彩书摘
  原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是滥用职权罪的从犯,其依据是刘某某本人的11月26日的供述,但从以上对几个当事人口供的前后变化,相互对比印证的结果,法官可以看出,该供述的笔录不真实,是办案机关违法取证的结果。从袁某某、曲某某、刘世杰等人笔录本身却能证明刘某某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同时证明刘某某没有参与改制的造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仅仅依据刘某某自己的供述定罪,更何况刘某某已在11月26日之后多次要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纠正其不符事实的笔录,他在原一审法庭上的陈述,也与2005年11月26日口供不符。而本案的原一审判决恰恰就是根据刘某某的2005年11月26日口供来认定他有罪的。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3.原一审判决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是客观归罪。据袁某某供述,在他们(指袁某某和曲某某)用假合同顶账之后,为了动员刘某某能去改制公司,曾向刘某某透露过,为了职工能吃上饭,有一部分利润留到新公司里去,但没告诉刘某某有多少数额。刘某某向曲某某询问过,曲某某也一笑了之,没有告诉他,所以刘某某自始至终都不掌握到底有多少利润留给了改制公司。不仅如此,刘某某名义上到新公司任董事长,但他受区政府委派,至2004年5月一直担任世纪公园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工程施工的管理,改制公司财务以及内部管理一直由曲某某负责。刘某某从2004年5月回到改制企业后,也是负责外部工程管理,他根本不了解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甚至连公司到底有多少钱也不知道。对涉及本案的虚增数额直到起诉意见书出来后他才了解。原一审判决仅依国有资产流失到了改制公司,而刘某某是大股东,他当时不知道,但“后来”知道有部分资产流失到改制后的公司就认定刘某某有罪,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严重违反了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必须符合法定要件”的规定。刘某某既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绝不能依刘某某最终被决定到改制公司任职,后来听说有部分国有资产留下来就以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
展开
目录
第一篇 刑事辩护篇
1用个人存折支付劳务费,不应按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孟某某涉嫌侵占300万元无罪辩护案
2没有重大过失不应构成玩忽职守罪--来某某玩忽职守案无罪辩护案
3主犯未予追诉,从犯岂能定罪--李某某挪用资金无罪辩护案
4企业改制时隐匿国有资产的行为,应以是否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丁某某涉嫌巨额贪污无罪辩护案
5受贿人已定性为索贿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介绍贿赂--林某涉嫌介绍贿赂罪的无罪辩护案
6国有资产被隐匿到改制后的公司所有的行为不应定性为贪污罪--刘某某涉嫌贪污罪、抽逃出资罪成功改变定性辩护案
7单位不构成犯罪,不应对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无罪辩护成功案
8单位负责人犯滥用职权罪,其副职是否必然构成共犯--某市农保办副主任许某滥用职权案
9两个省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不一致时如何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王某涉嫌故意杀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案
10走私普通货物,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毕某某涉嫌走私,情节轻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成功案
11二手交易不能构成间接走私罪--管某某涉嫌间接走私罪无罪辩护案
12犯罪主体、身份的确认--生某某涉嫌受贿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性辩护案
13非法挖砂不构成盗窃罪--杨某某、郑某某非法挖砂涉嫌盗窃罪的无罪辩护案
14被查获的毒品数量不应认定为其贩毒犯罪的数量--郝某某涉嫌贩毒定性辩护案
15传达局长付款指示的处长,在局长不被认为犯罪的情况下,能否单独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某涉嫌滥用职权无罪辩护案

第二篇 行政诉讼篇
16制止日商在青岛海岸挖砂的成功案例--青岛博青公司诉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赔偿案
17错误识别合同性质,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最终选择撤诉--青岛海天服装工贸公司不服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与第三人青岛山海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18土改时确权的房产仍应受法律保护--邵遵义诉请政府依法撤销错误登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案
19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应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青岛红美啤酒有限公司不服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20行政诉讼原告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李某某不服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颁发海域使用权证案

第三篇 民事、商事篇
21担保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中国投资银行济南分行诉豪盛(山东)有限公司、威海地毯一厂借款合同纠纷案
22母公司无权对其子公司的合同相对人提起合同之诉--青岛仙家寨加油站租赁纠纷案
23合同约定银行以第三人土地换取借款人代为还款的条件,银行在没有实现所附条件时的还款请求应予驳回--交通银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青岛市恒光热电有限公司、胶南市易通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胶南市灵山卫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
24银行违规操作,政府指令担保,担保企业不应承担责任--青岛工商银行诉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镇南窑村居委会、青岛沙子口化工厂贷款担保纠纷再审案
25“名为联营、实为租赁”应认定为租赁合同关系--中华全国总工会青岛疗养院诉青岛绿港火锅城有限公司案
26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私立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翔宇职业学校诉胶南市灵山卫镇窝洛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27历史上曾进行人道救助的单位,被救助人二十年后起诉救济单位,依法不予支持--杨某某诉全总疗养院、青岛海都建安公司第三人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28《合同法》第402条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适用--香港东悦投资有限公司诉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国际贸易仲裁案
29运用国际惯例向美国银行索赔的成功案例--东方国际贸易公司诉美国美联银行信用证纠纷案
30一审认定借款为政策性挂账有误,二审法院改判供销社归还农行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诉供销社二审成功改判案
31银行以海关保税货物设立信托并授权货主自行出售信托货物后再以持有的仓单为由,要求监管方协助其处分货物的请求不予支持--中国建设银行诉耀来国际贸易公司、青岛外运国际物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2招投标工程中的居间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对超出居间协议范围的劳务费不予支持--汪某某诉四冶公司、正东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改判案
33错案的异议与纠错--香港诚德置业公司对齐齐哈尔中院错误查封股权异议案

第四篇 海商海事篇
34超范围养殖不受法律保护--烟台市初家镇海产养殖场等17家原告诉烟台海洋渔业公司海产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
35“津航浚102”轮船沉人亡大案中,被撞船应负主要责任--“鲁海65”轮与“津航浚102”轮碰撞翻沉赔偿纠纷案
36一票货物存在货代提单、承运人提单时,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烟台市食品进出口公司诉威海威东航运有限公司无正本提单放货案
37滞留他乡苦,法律送归途--赴韩国成功解救“明昕轮”、“浩富轮”中国船员案例
38被告一审自认欠款事实后在二审反言,法院不应支持--山东外运公司与山东国际海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39以固定价格签订的工程合同对未经发包方确认的追加工程价款请求不受保护--鲁丰航运公司与4808工厂修船合同纠纷案
40不是船舶经营人的无船承运业务不应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招远市玲珑电池有限公司与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货损纠纷案
41揭开公司面纱,代理遇难船员家属索赔成功案例--十名大陆遇难船员家属诉台湾道南船务代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42实际承运人与出口人没有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山东亚光纺织公司与威东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43保险公司不诚信,法院判决赔偿--巴拿马永跃船务发展公司与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
44公司授权冠名,难逃赔偿责任--文登外贸与江苏远洋非法留置货物赔偿纠纷案
45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以贷款利息双倍确定为合理的标准--中国外运山东有限公司诉山东泸河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创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46一票货物同时存在货代提单和承运人提单时,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湖北宜昌世联食品公司诉青岛易通致远物流公司、中远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47货运险倒签保函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法定责任--济南庚辰钢铁有限公司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海上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
附: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创建与发展的历史记忆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