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贩与城管的罪与罚
夏俊峰案之所以引起关注和争议,主要是案件的被告人身份特殊,是沈阳的一个小贩,而且案件的被害人身份也特殊,是两名城管。小贩刺死城管,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中,是非常具有震撼性的话题。那么,当时的情形究竟如何呢?
2009年5月06日,夏俊峰与妻子张晶在沈阳市沈河区一条街道的岔路口附近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在接受处罚期间,小贩夏俊峰与城管队员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司机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夏俊峰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正当防卫?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但法院查明,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实,这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辩护律师提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正当防卫权。它有三个条件:
一是时间条件:侵害正在进行,gp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陸。
二是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三是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哪种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呢?最典型的,比如你下夜班回家,半路遇到了歹徒,他拿着刀准备杀你,你被逼无奈,捡起地上一块板砖,一拍,结果把对方拍死或者拍成了重伤,那么你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几种不是正当防卫的,可以给读者/7丁说一下。
情形之一,是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对于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算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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