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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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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司法指南.2014年第4集(总第60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58405
  • 作      者:
    陈国庆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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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事司法指南(总第60集)》针对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提供指导性意见。《刑事司法指南(总第60集)》分为刑法适用、司法前沿、司法实务、法律释义、案例评析等五个部分,书中引用的资料可靠性高,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是一本不可多得的法律指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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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最后,不符合世界相关刑事立法的通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一般没有规定受贿犯罪的数额起刑线,只要因职务关系或实施职务行为或不实施职务行为等而索取、接受或者约定利益即属犯罪。这也与很多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的贿赂内容不能用金钱数额来衡量、计算有关,因而国外刑法中一般规定了具体的不以受贿数额为主要标准的定罪情节。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317条第2款规定:“(一)如果公务人员为了利益或者诺言关系而耽误或不执行任何职务,或者执行职务而违反职务责任的,刑罚加重三分之一。(二)如果公务人员由于对别人的请求或别人的影响让步,执行职务时违反职务责任或不执行或者耽误职务的,处3个月至1年拘役,或者四百至2千克鲁赛罗罚金。”《芬兰刑法典》第四十章“公职犯罪”第1条“受贿”(2002年/604号)规定:“1.如果公共官员,以其公职行为为代价,为本人或他人而(1)要求礼物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或以其他方式主动获取该利益,(2)接受礼物或其他利益,该利益影响了或意图影响或会导致影响其上述行为,或者(3)同意收受礼物或在第2款中涉及的其他利益,或同意对此的承诺或给予的,以受贿罪论处,处以罚金或2年以下的监禁。2.如果公共官员以其公职行为为代价,而同意接受礼物或在第1款第2项中涉及的其他利益,或同意对此的承诺或给予的,也以受贿罪论处。”《澳门刑法典》第33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二、如未实行该事实,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三、如行为人在作出该事实前,因己意拒绝接受曾答应接受所给予之利益或承诺,又或将该利益返还,或如为可替代物,而将其价值返还者,则不予处罚。”此外,《公约》对于受贿罪的规定,也没有任何数额上的要求。
  虽然有些国家的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也考虑到了受贿的数额,但受贿数额只是处罚加重的因素,并非像我国刑法一样受贿数额可以作为起刑数额。如《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304条第3款规定:“财产利益的价值超过2000欧元的,在第1款情况下,行为人处5年以下自由刑,在第2款情况下,行为人处3年以下自由刑。”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受贿罪不再规定具体数额标准,而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人罪的标准。至于具体数额和严重情节标准交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形式确定,同时授权省级司法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作出相应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变化适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八、关于受贿罪的附加刑问题
  现行刑法没有对受贿罪规定资格刑、罚金刑等附加刑。笔者认为,对犯受贿罪的公务人员附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惩处,很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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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刑法适用】
自然犯与法定犯一体化立法体例下的实质解释
贿赂犯罪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滥用职权罪真实竞合若干问题探析
被害人过错之刑法视野内的探究

【司法前沿】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研究
强制医疗案件的程序问题
庭审实质化趋势下公诉工作的应对策略

【司法实务】
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中的问题和建议

【法律释义】
“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理解与适用

【案例评析】
典当公司开展抵(质)押“放贷”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发前因请托人以告发相威胁而退还受贿款的是否属于“及时退还”
挪用公款帮助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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