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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五辑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2038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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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五辑》的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编写,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编辑审定。每个案例包括如下部分:(1)阅读提示和裁判要旨,展现对法律适用、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案件焦点问题的精要评述。(2)案情和裁判,完整反映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法院审理的全过程。(3)法官评述,包含对案件争议焦点和不同意见、裁判思路和方法的深入分析,以及对相关社会背景、裁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的介绍。《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五辑》适合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出版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公司、商标代理公司的日常工作所用,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学习研究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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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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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每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10大创新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摘要版。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五辑》首次权威公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和典型案例全文,并配以最新解读评析。含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垄断、商业特许经营、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授权确权、商标授权确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等,几乎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最新疑难问题。
  《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第五辑》适合法官、律师、企业法务、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专利局、商标局、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出版机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公司、商标代理公司的日常工作所用,同时也适合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学习研究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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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诉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阅读提示: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
  【裁判要旨】
  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
  引用了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
  侵权判定中,除了考虑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案号】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初字第566号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021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工业大学星河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星河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润德管业有限公司(简称润德公司)
  起诉与答辩
  星河公司诉称,其于2005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2007年4月4日经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82911.4。2009年下半年,星河公司发现润德公司使用与其涉案专利同样的制造方法和装置生产、销售排水管。星河公司遂于2010年10月29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润德公司: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排水管;2、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制造排水管的方法和装置;3、立即销毁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制造排水管的装置;4、赔偿星河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2万元。
  润德公司辩称,其排水管产品及其生产的方法、装置均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专利侵权,请求驳回星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星河公司于2005年7月7日申请、并于2007年4月4日获得“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授权,专利号为ZL200510082911.4。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庭审中,星河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2、6为其权利基础主张润德公司侵权。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插接头,承插接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独立权利要求2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将挤出机与复合机头成直角布置,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并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冷却、定型、牵引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钢带;B、将异型带材运送到安装现场;C、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D、在排水管的端口设置塑料承插接头并将其熔焊连接形成连续的排水管道。独立权利要求6为:一种实施权利要求2所述方法的制造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装置,包括:A、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B、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缠绕装置;C、在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端口设置承插接头的装置。
  润德公司涉案排水管具有如下技术特征: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钢带上没有矩形或圆形的通孔,钢带两侧未见有明显纹路,有两组加强肋之间具有中间凸起,其他加强肋之间没有中间凸起,该截管材的端部没有承插接头,也没有密封胶或橡胶圈。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具有如下技术特征:1、布置有挤出机与复合机头,钢带从机头一端引入复合机头,并在机头内与塑料复合,经冷却、定型、牵引后成型为钢带增强塑料复合异型带材钢带;2、将异型带材运送到缠绕现场;3、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4、通过不锈钢卡箍连接或电热熔带连接方式将管材连接成连续的管道。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装置具有如下技术特征:A、具有将钢带与塑料复合形成具有钢带加强肋的异型带材的复合装置;B、具有缠绕并熔焊异型带材形成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的缠绕装置。
  一审判理和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故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未落入星河公司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将主题名称用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明的主题或者发明创造的名称,对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故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受权利要求1的限定,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同样不受权利要求1和2的限定。据此,经比对,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及装置分别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之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润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星河公司“一种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及其制造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的方法及装置的行为;二、润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星河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三、驳回星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与答辩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润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受权利要求1的限定以及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同样不受权利要求1和2的限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星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星河公司针对润德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不受权利要求1的限定,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同样不受权利要求1和2的限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判理和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因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故润德公司制造的涉案排水管未落入星河公司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判断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方法及装置是否侵犯了星河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先要确定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主题名称属于权利要求的内容之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所述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或缺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来说,其是组成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缺少主题名称的权利要求必然不足以构成完整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本案中,权利要求2是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其在主题名称部分引用了在先的产品权利要求1的内容,即“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权利要求这样撰写的目的仅在于简化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权利要求2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制造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接插头,承接插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的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本案主题名称中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是需要考虑的,并且在本案中可以明确的是确有限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前所述,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主题名称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可以明确,至少权利要求2中涉及的上述“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两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没有出现,故润德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方法未落入引用在先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之内,不构成专利侵权。同理,润德公司制造涉案排水管的装置也未落入引用在先权利要求1、2的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之内,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润德公司关于其不侵犯星河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知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星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述】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在于:当一权利要求所述发明的主题名称引用其他权利要求时,被引用的其他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具有限定作用?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专利侵权判定应以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比对的依据,主题名称只是对发明内容的总括描述,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起限定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要求的前序和特征部分都是权利要求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起到限定作用,故当一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引用其他权利要求时,被引用的其他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应具有限定作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具体裁判思路如下:
  一、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要件,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
  按照现行专利侵权判定的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均应作为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的基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主题名称和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前序部分与特征部分一起共同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上述规定为处理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均有限定作用。法院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要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的限定作用。而主题名称作为前序部分的重要内容,是权利要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对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不能忽视。当一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引用其他权利要求时,应理解为主题名称应受到其所引用的其他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限定,相应的其他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也应作为一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共同限定其保护范围。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该主题名称限定了由权利要求2方法制造的产品应当是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排水管,主题名称作为权利要求2的组成部分应当已经包含了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2虽作为一项独立的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但其保护范围仍应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特征部分共同限定。同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也应受其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2及产品权利要求1的限定。
  二、对于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为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本案的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6,其实际上是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属于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专利申请人为了表达清楚、简要,在主题名称部分在撰写时未对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加以全部列明,而只是笼统的采用了“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方式,符合专利的撰写要求。
  三、侵权判定中,除了考虑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侵权的判定中,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关键。对于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尤其是所作出的限定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影响时,更加不能忽视。本案中,权利要求2是一项方法权利要求,其在主题名称部分引用了产品权利要求1的内容,即“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的钢带增强塑料排水管道的方法”,权利要求这样撰写的目的仅在于简化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权利要求2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制造包括一个塑料管体和与管体成一体的加强肋,加强肋内复合有增强钢带,其特征在于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管体的端部具有一个连接用的承接插头,承接插头的连接部具有密封胶或橡胶圈的一种钢带增强塑料复合排水管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此,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应由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加以共同限定。
  法院在本案中对被控侵权的涉案排水管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后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的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这两个必要技术特征,相应的至少权利要求2中涉及的上述“钢带上有若干矩形或圆形通孔或钢带两侧轧制有纹路”和“两个加强肋之间塑料形状具有中间凸起”两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没有出现,故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同理,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装置也未落入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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