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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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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收养、赡养与财产继承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206058
  • 作      者:
    刘玉民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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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收养、赡养与财产继承》坚持问题导向,在体例上将每一个案例安排为四个部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法条指引】,以设问方式提出问题,以简洁、质朴的语言阐明要点,用时效性、现实性强的典型案例讲述故事,从专家视角作出深入浅出、细致入微的法律和学理分析,选精准权威的法条呈供读者参考,每篇案例中还包含有不同意见的展示和交锋,使读者能够多角度地理解有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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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可见,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位的抚养人和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无条件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婚姻法同时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民法通则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其中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排在第二顺序。所以,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是第二位的,有条件的。所谓“第二位的”,是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次于父母的上述权利,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抚养、监护能力,不能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监护义务时才能行使;所谓“有条件的”,是指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教育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能力。
  在本案中,彭某某的生父死亡,但生母尚在。作为彭某某的生母,池某对彭某某享有第一位的抚养权。只有在池某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并且其本人又愿意将子女交由他人抚养,彭某某的祖父母才能主张对其的抚养权。池某在改嫁后,生活条件较为优裕。具备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本人又强烈要求自己抚养子女,而彭某某的祖父去世,祖母体弱多病,不具备抚养、教育孙子女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池某的合法权利,将彭某某判由池某抚养。
  1999年,池某在法院主持下与彭某某的祖父母达成了抚养协议。但严格说来池某是委曲求全,该协议是在彭某某的祖父母受传宗接代的传统思想的支配、阻挠池某带子再婚、池某再婚权利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达成的,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不得已将儿子交由其祖父母抚养。否则,就不会造成池某因长期无法与彭某某见面,母子感情疏远的现状。同时,池某再婚时,彭某某的年龄尚小,容易与池某的后夫建立起父子感情。池某的后夫无其他子女,也比较容易接受彭某某。因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变更彭某某的抚养关系。池某也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维护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立场出发,注意做好池某后夫的思想工作,使其正确认识继父的责任,与池某一起共同抚养和教育好彭某某。池某还要注意采取正确的方法,从生活上、学习上对彭某某加强关心、照顾,逐步恢复与彭某某的母子感情。
  彭某某的祖父去世后,其祖母只身一人,又无其他子女,希望有孙子女的陪伴,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有所寄托的愿望也应当得到重视。法院应当维护其定期探望孙子的权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其将彭某某接至家中小住,在其行动不便的情况下,也可由池某夫妇将彭某某送至其祖母处,使其得享天伦之乐。法院和有关单位应当教育池某尽弃前嫌,与老人和睦相处,共同履行对彭某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两代人建立起和谐融洽的关系,有利于下一代人身心的健康成长。在本案中,只有全面地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愿望和需要,才能正确地处理错综复杂的家庭关系,达到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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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收养
1.如何认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2.继父母有亲生子女,是否还能收养继子女?
3.离异夫妻为方便再婚而送养子女后又都要求抚养子女,应当如何处理?
4.未经祖父母同意送养孙子女,其行为是否有效?
5.亲生父母泄露被收养人的收养秘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7.不解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收养协议是否有效?
8.因生活困难而将子女送养,经济条件好转之后能否要求解除送养协议?
9.将被收养人转给他人收养,能否因生活需要将其领回?
10.外国人已有多个子女,是否还能收养中国小孩?

第二章 抚养
1.单身母亲要求解除非婚生子抚养权,应当如何处理?
2.人工授精的孩子,父亲是否可以拒绝抚养?
3.离婚后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能否获得支持?
4.父母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对子女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5.离婚后子女起诉要求提高抚养费支付标准,能否获得支持?
6.因经济困难起诉父亲垫付学费生活费,应当如何处理?
7.母亲被迫与祖父母达成的子女抚养协议能否变更?
8.孙子由母亲抚养,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9.未成年人的母亲尚健在,村委会是否可以指定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
10.老人是否可以索要儿子离婚前抚养孙子女的一切费用?
11.夫妻感情不和,能否拒绝履行扶养义务?
12.姐姐被人收养后,是否还有扶养未成年同胞妹妹的义务?

第三章 赡养
1.子女们争着赡养父母,应当如何解决?
2.出嫁的女儿是否也有赡养义务?
3.丧偶儿媳是否应当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4.女婿不赡养岳母,能否成为被告?
5.孙子女由祖父母抚养长大,是否对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6.老年人再婚,一方子女应否赡养另一方?
7.老年人未婚同居,一方子女应否赡养另一方?
8.离婚后,继父母能否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9.养父母有亲生子女,养子女的赡养义务能否免除?
10.老人收养成年人,能否以养父身份要求养子履行赡养义务?
11.已经解除收养关系,养女应否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12.已经将儿子“过继”给他人,还能否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13.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以此拒绝赡养父母?
14.子女声明放弃继承权,能否以此拒绝赡养老人?
15.子女私下签订赡养协议,是否有效?
16.父母提出“精神赡养”诉求,能否获得支持?
17.子女之间签订赡养义务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18.儿子交通事故身亡,年老父母是否有权索要扶养费?
19.父母有过错,是否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20.子女给付赡养费数额是否应该采用同一标准?
21.赡养纠纷当事人均为高龄老人,原告起诉当如何处理?
22.拒绝赡养老人致其自杀,应当以何罪起诉?
……
第四章 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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