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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及其展开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8124332
  • 作      者:
    桂亚胜著
  • 出 版 社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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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文库:故意犯罪的主观构造及其展开》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为研究对象,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故意犯罪的主观核心要素——犯罪故意的概括性研究,重点研究犯罪故意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及其理论分类;第二部分研究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第三部分研究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和“放任”;第四部分研究目的犯的目的,重点研究目的犯的基本理论及其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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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节犯罪故意——一种由来已久的恶
  对于故意犯罪而言,犯罪故意是其内在的核心要素。简单地说,没有犯罪故意,则不可能有故意犯罪。故意,具体而言即犯罪故意的存在,指导着行为人的行为,集中反映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在人类历史上,对犯罪的惩处由来已久。但是在刑法产生之初,人们并不关注行为背后的主观心态,纯粹从客观后果出发,以此作为认定行为人有罪无罪和罪刑轻重的标准。“古代刑法受客观的责任(以结果论责任)以及团体的责任所支配,法律之责任,不问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凡对于共同生活有害之行为皆加以处罚,此系以侵害法益的结果为依归。”随着历史的进程,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在对待犯罪的问题上,人们不再单纯地局限于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逐渐认识到在行为的背后,还存在各不相同的主观心态。于是故意与过失的心理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进一步贯彻到犯罪行为中。在中国古代,犯罪故意往往简称为故,《尚书·大禹谟》就有“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的记载。说明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故意与过失的不同,并认为故意犯罪比过失犯罪严重。《尚书·康诰》还有“非眚维终、不可不杀”的记载,其中“非眚”与“眚”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故意与过失。在秦律中不乏“端”、“端为”、“非端”、“非端为”的规定,“端”即是故意、“非端”即为过失。区分故意与过失渐成立法者和司法者一种自觉的行动。
  在两汉、魏晋南北朝,律学研究有了长足的进步。晋朝的律学家张斐明确从概念上界定了故意与过失,他指出:“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不意误犯谓之过失”,“二人对议谓之谋”,从而从理论上规范了故意与过失。尤其是对于“故”的解释,更是成为后世之典范。同时在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标准上,明显可以看出晋人更看重行为人的“知(知而犯之谓之故)”,这一点与近代“认识说”的观点颇为接近。
  在《唐律》中,故意与过失的规定则有进一步发展,以杀人为例,唐律中区分了谋杀、故杀、误杀、过失杀等多种情况,其中规定:“诸过失杀人者,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在同样是故意杀人中,唐律把事前预谋的共同杀人称为“谋杀”,临时起意的单独杀人称为“故杀”。此外,唐律甚至考虑到了认识错误的问题,如《唐律·名例律》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在具体目标错误的场合,唐律认为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唐律·斗讼律》提到:“假有数人,同谋杀甲,夜中忽遽,仍误杀乙”最终仍是“合科故杀罪”。
  唐以后的各朝律文中,也“常有故与误、知与不知,知情与不知情相对立。此外还有忘、失、错和不觉等词,足见根据犯人心理决定犯罪轻重的原则,已经既深且广地贯彻于各罪之中。”对于故意的成立,不仅有知与不知的认识因素,而且意志因素也出现在条文当中。比如《清律》中就有“有意欲杀日故”,“意欲其死,而径情杀之日故”,“故者,有意而故为也”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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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故意犯罪的主观核心要素——犯罪故意
第一节犯罪故意——一种由来已久的恶
第二节犯罪故意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一、学说之介绍
二、学说之评价
第三节犯罪故意的理论分类
一、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二、预谋故意和突发故意
三、事前故意和事后故意
四、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
五、实害故意和危险故意
六、目的故意和非目的故意
第二章“明知”——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第一节“明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明知”——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二、“明知”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第二节“明知”的内容
一、理论分歧的要点
二、“明知”应有的内容
第三节关于“违法性认识”
一、违法性认识的地位
二、理论上之观点
三、我国国内学说之争论
第四节错误——“明知”的反面
一、认识错误的基本理论
二、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别
三、错误理论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明知与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基本理论
二、严格责任的反对
第六节共同犯罪中的“明知”
一、共同犯罪中的认识内容
二、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以教唆犯为例
第七节正当行为与明知——以正当防卫为例
一、防卫意图(防卫意思)及相关概念
二、防卫意图是否必要
三、防卫认识的内容及其认识错误
第三章“希望”和“放任”——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第一节意志因素概说
一、意志因素与意志自由
二、意志因素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地位
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第二节“希望”和“放任”解读
一、“希望”的解读
二、“放任”的解读
第三节间接故意的界限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二、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界限
第四节间接故意理论的发展
一、必然的间接故意说
二、客观的超过要素之概念
三、复合罪过形式
第四章目的犯之目的——故意犯罪的特别要素门
第一节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说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存在范围
三、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的联系与区别
第二节目的犯之目的——特别目的概说
一、目的犯的理论演变
二、特别目的(目的犯之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三、特别目的的理论分类
四、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目的犯
第三节特别目的的相关争议问题
一、特别目的的定位——故意之中还是故意之外
二、特别目的的范围——法定还是非法定
三、特别目的的本质——犯罪动机还是犯罪目的
第四节特别目的与犯罪形态
一、特别目的与共犯形态
二、特别目的与犯罪停止形态
三、特别目的与罪数形态
第五节特别目的举要——非法占有目的
一、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必要
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
三、事后的非法占有目的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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