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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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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083
  • 作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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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注释法典(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典(第二版)》涵盖相关领域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解释及函复。全面反映近年来国家大规模法律文件清理工作的成果。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纠纷处理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读者大大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及其他权威出版物、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布的典型案例,全面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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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二)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将孤儿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孤儿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减免孤儿医疗费用。继续实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
  (三)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龄前孤儿到学前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条件的残疾孤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等残疾孤儿,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鼓励并扶持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扶持孤儿成年后就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等精神,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其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孤儿成年后就业扶持政策,提供针对性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旅“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条件。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教育、卫生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设置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对孤残儿童护理员进行培训。
  (三)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儿童福利机构是孤儿保障的专业机构,要发挥其在孤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孤儿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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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04.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录)(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证程序规则(2006.5.18)
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988.4.16)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2003.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
《婚姻法解释(三)》答记者问(2011.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2008.3)
地方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一)(2005.3.4)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2005.10.14)
其他规定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8.7.31)
指导案例
1.刘某诉曹某离婚后财产案
2.张某诉侯某离婚案
3.闭某诉张某离婚再审案
4.李某诉徐某离婚案

二、结婚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部门规章及文件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4.28)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2003.9.25)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2.28)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15)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入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2010.4.1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2004.1.2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台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问题的复函(2008.8.20)
民政部关于为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有关人员出具婚姻登记证明问题的复函(2008.8.4)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2008.2.15)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11.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补发婚姻登记证中相关字段填写问题的复函(2007.1.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国人员在港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问题的复函(2005.11.4)
……
八、特殊群体保障
九、法律救济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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