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全书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2731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收藏
内容介绍
  法律适用全书系列(第五版)是根据最新立法动态编纂的大型法律汇编类图书,全面吸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成果,注重法律文件之间的关联适用,是广大读者高效学习、应用法律的必备工具用书
  收录全面精准,涵盖与分册主题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文件,按照主题内容和效力级别分类,对修正或者废止的条文加注说明。
  每部分均设置法律文件适用导读,帮助读者快速了解法律文件间的适用关系。对重要法律文件的重难点法条以脚注形式加注详细的条文解读、关联规定(包括相关条文的链接和解释性答复、批复及复函等文件核心内容的摘录)以及案例索引,帮助读者全面掌握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法律适用全书(14):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全书(第五版)》的实用性,免费赠送与本分册主题相关的文书范本、典型案例全文的电子版。
展开
精彩书摘
  五、民事责任
  142.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43.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14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145.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146.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147.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48.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15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3.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15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
  155.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
  156.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157.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展开
目录
一、综合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9.10公布2001.4.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12.4公布1988.4.12第一次修
正1993.3.29第二次修正1999.3.15
第三次修正2004.3.14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4.12公布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节录)
(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1.9)
部门规章
公证程序规则
(2006.5.18)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12.25)
附: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
(2003.12.26)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8.9)
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2011.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9.16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4.2)
其他规定
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印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8.7.31)
案例裁判要旨

二、结婚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2003.8.8)
部门规章及文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2006.1.23)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4.3.29)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2003.9.25)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人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15)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2.2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军人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0.4.1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答复
(2004.1.20)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中国护照在台工作人员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材料问题的复函
(2008.8.20)
民政部关于为汶川特大地震灾区有关人员出具婚姻登记证明问题的复函
(2008.8.4)
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
(2008.2.15)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11.14)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补发婚姻登记证中相关字段填写问题的复函
(2007.1.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国人员在港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证明问题的复函
(2005.11.4)
司法部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
(1998.3.1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5.24)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可以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我国公民办理结婚公证的通知
(1995.5.4)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
(2012.8.8)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2.9)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10.8)
文书范本
1.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书(参考文本)
2.未婚保证书(参考文本)
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参考文本)
……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