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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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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涉外离婚案件法律实务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4575
  • 作      者:
    王俊凯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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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大量引入实例及图片,并包含大量中英对照法律文书范本,让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中做到一目了然,胸有成竹,对当事人也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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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俊凯,男,1979年出生,广东专职律师。2003年开始律师职业,主要业务集中在婚姻家庭方面,在该方向有较深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作品档案:第四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其它部门法的结合》(书名暂定,待出)第三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草根律师的搜主义:如何借助搜素引擎从网络获取业务》第二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1月出版:《草根律师成长日记》第一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出版:《草根律师是如何熬过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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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涉外交流活动逐步增多,涉外婚姻、涉外离婚案件也在逐步增多。涉外离婚与国内离婚在程序上有相同的地方,如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定程序,但也有许多特别程序,比如管辖权、送达、公证认证、法律适用、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这类特别程序是否能恰当把握,将对涉外离婚案件的合法性产生直接影响,比如因程序违法将可能得不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本书详尽解释涉外离婚案件中的特别程序,这些程序是律师在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必须掌握的知识,是必备的知识体系。通过本书,可以让让新律师在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中有宏观的把握,破除办理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心理障碍,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   涉外离婚案件虽然较之国内离婚案件少,但往往涉及较大财产争议,是新律师渴望掌握又较难掌握的业务。同时市面上缺乏专门讲述涉外离婚案件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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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节 中国涉外结婚
一、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据此,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涉及如下情形:
(一)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对此种涉外登记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作了相应规定。
2012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边民”是指“中国与毗邻国边界线两侧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中国与毗邻国就双方国家边境地区和边民的范围达成有关协议的,适用协议的规定”。结合《办法》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可知边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为边境地区中国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按照便民原则在交通不便的乡(镇)实行巡回登记制度。
可见,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进行结婚登记属于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出国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结婚提交材料的问题”中规定,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应根据其出具的证件分情况处理: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户口簿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出具中国护照作为身份证件的,按华侨婚姻登记规定办理。
(三)中国公民与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条例》中没有提及对无国籍人办理登记结婚的问题,而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一条关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要求中,第四项提及了无国籍人: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据此,中国民政机关还受理中国公民与无国籍人进行结婚登记。
以上三种情形的共同点在于,登记结婚的一方系中国公民或内地居民,即登记结婚的一方具有中国户籍。
(四)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中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同时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仅限于两种情形:1.长期居住港澳的外籍华人与内地公民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见《批复》第一条)2. 男女双方都来华工作或一方在华工作,另一方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见《批复》第三条)
(五)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中规定,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六)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
民政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中规定,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关于在中国境内进行涉外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详细见《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等国务院、民政部及有关部门发布的系列行政性文件。
二、在中国境外登记结婚
在中国境外登记结婚,在这里指当事人在中国使领馆所进行的婚姻登记,即领事婚姻。《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第二条对驻外使领馆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作了规定:“一、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中国公民,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各项条件;二、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中国驻外使领馆自愿提出申请;三、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结婚。”因此,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结婚的情形相当有限,主体上要求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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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一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71.确定涉外离婚案管辖权的标准 81.1被告住所地标准 81.2原告住所地标准 91.3可选择原则 111.4特定人员的管辖权 111.5有争议的管辖权 121.6婚姻关系缔结地标准 141.7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152.几个易混淆的名词概念 152.1国籍、绿卡、护照 162.2公民、居民 162.3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 16专题二 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案件委托手续 171.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 172.提示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流程 203.便捷收取律师费的方式 254.制作法律文书 265.对办理委托手续要注意的问题 366.指示委托人寄出文件材料 37专题三 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案件公证认证手续 551.加拿大的公证认证手续 612.美国的公证认证手续 673.澳大利亚的公证认证手续 794.欧洲、非洲国家的的公证认证手续 795.港地区的公证认证手续 796.门地区的公证认证手续 847.湾地区的公证认证手续 848.国内公证 859.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总结 86专题四 如何履行涉外离婚案件送达手续 891.《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之间的送达程序 901.1公约送达方式与我国涉外案件送达方式之比较 901.2关于《海牙送达公约》应把握几点 911.3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流程 951.4我国法院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流程 951.5我国法院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流程 961.6公约送达方式例证:对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的当事人之送达程序 962.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的送达程序 992.1非公约成员国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流程 992.2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流程 1002.3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1003.依司法互助协定规定的送达程序 1004.涉及港澳台地区的送达程序 1024.1对在香港地区的当事人送达程序 1024.2对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程序 1034.3对在澳门地区的当事人送达程序 1035.涉外离婚案件送达方式策略的选择 1035.1判断是否属公约成员国 1045.2判断是否与我国签署有民商事司法互助协定 1065.3是否可参考其它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1085.4我国民事推定送达制度的完善设想 1095.5涉外民商案件的受理与法律适用 1146.涉外离婚诉讼中关于期间的规定 1156.1答辩期、上诉期 1156.2公告期 1156.3审判期、诉前财产保全期 116专题五 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 1161.冲突规范 1161.1概念 1161.2结构 1171.3性质 1171.4分类 1182.准据法表述公式与连接点 1202.1什么叫准据法 1202.2准据法表述公式 1202.3连接点 1213.法律选择的办法 1224.识别问题 1234.1概念 1234.2识别的对象 1244.3识别的必要 1244.4识别的依据 1244.5涉外离婚案件有无识别的问题产生? 1256.先决问题 1266.1概念 1266.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267.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的解决 1267.1区际冲突的解决 1267.2时际冲突的解决 1278.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 1288.1反致 1288.2转致 1328.3公共秩序 1338.4法律规避 1348.5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 1348.6什么是涉外离婚诉讼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1388.7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1398.涉外离婚案件中法律适用的情形 1438.1结婚 1438.2离婚 1458.3夫妻关系 1468.4父母子女关系 1488.5监护 1508.6抚养 1508.7继承与遗嘱 1528.8财产分割 1549.法律适用举例 1549.1法律适用在离婚案件中的现状 1549.2如何分析法律适用 155专题六 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591. 综述 1602.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实务 1612.1关于金钱判决与非金钱判决的执行 1612.2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1682.3人民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682.4人民法院对港澳台地区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1682.5正确理解“域外判决”的含义之几个问题 1682.6中国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怎么办?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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