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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2906
  • 作      者:
    刘洁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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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让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遭遇困境。但与此同时,这种发展也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环境下的转变与成长增添了新的手段。数字环境下,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其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极易被复制,著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更为严重,而且侵权人更为分散也更为隐蔽,著作权人凭借个人的力量去追究非法利用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在经济上和技术上都存在很大的难度。著作权人权益保护的需求与数字产业发展中缓解著作权授权压力的需求相契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不仅没有被否定,反而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变革带来了新的契机。因而改革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著作权管理技术与管理能力,为作品使用者提供获取授权的畅通渠道,保障作品使用费的顺畅流转,实现著作权人的权益,对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和数字产业的发展都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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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模式
  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采取的立法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对集体管理制度单独立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实际运作的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另一种是在著作权法中单设一章专门对集体管理制度予以规定。
  1.德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与1966年德国《著作权法典》一起生效的《关于保障实施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法律》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规定了许可证义务、强制实施保障、强制签约以及接受国家监督等义务。在《著作权与邻接权实施保障法》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规定可谓典范。[2]在德国著作权法上,不但存在单独的各种使用权的实施保障合同,也存在着对使用权进行集体管理的实施保障合同。在实施保障合同中,著作权人将所享有的各种使用权与请求权授予了著作权管理组织,并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管理确定了相应的实施保障条件。著作权集体组织的章程、合伙合同以及报酬分配计划均属于实施保障合同的组成部分。著作权集体组织通过信托的方式获得著作权人委托行使的普通权利,即可以将作品的使用授予作品使用者并可以禁止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未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同意,作者本人使用作品的行为都要受到限制。在通信技术发展迅猛的情形下,德国也出现了不可阻挡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化趋势。德国在《著作权法》作出规定将某些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的行使交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保护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行为始终在国家的监督之下。2002年3月22日,德国又颁布《关于强化作者和表演者合同地位的法律》进一步强化著作权人和表演者获得合理使用报酬的权利,规定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未能就共同使用报酬标准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制定作品使用费标准。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具备典型垄断性,被纳入国家监管之下。德国专利商标局作为监督管理机构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营许可证的获得是由德国专利商标局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的书面申请,再征得联邦卡特尔局的同意后颁发。根据《著作权实施保障法》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是:集体管理组织章程符合法律规定;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必要的管辖权;该组织具备满足受著作权人委托的权利及请求权的实施保障要求等。在集体管理组织不具备上述条件时,专利商标局有权将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的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此外,如果集体管理组织发生了不当行为受到监督机构的警告之后再次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监督机构必须将该组织的经营许可证予以撤销。
  专利商标局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专利商标局可以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经营方面相关的信息材料,包括账簿和其他商业文件;可以派员参加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咨询委员会等会议;有权禁止诚信出现问题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章程规定的组织代表人履行其职务并要求撤换。《著作权实施保障法》还为集体管理组织的组织变动设定了一系列通知的义务。如集体管理组织法定代表人变更;修改组织章程;变更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或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同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互相代表协议等事项应当及时向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在专利商标局的监督之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受到联邦卡特尔局对其滥用行为适用《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监督。
  (2)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作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由于著作权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都不能自行保障权利的有效实施,法律设定了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保障实施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实施保障法》为所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定了强制保障义务,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对属于经营范围之内的所有权利与请求权以适当条件在实施方面提供保障。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实现,《著作权实施保障法》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收入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事先拟定的分配方案来进行,该分配方案中应优先考虑对文化具有重要意义的作品以及劳动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应当为著作权人建立起各种扶持和促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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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绪论
一、导言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现状
三、本书的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第一章 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新形势: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相博弈
第一节 数字技术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第二节 数字化时代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冲突
一、著作权人与数字化作品内容运营商的利益冲突
二、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数字产业发展的内在需求:集约数字化版权资源,追求效率优先
第四节 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的核心理念:保障权利人意思自治,体现权利正义
第五节 数字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权益维护与产业发展并重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数字化时代著作权保护模式之探索
第一节 数字化时代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变革
一、个别授权许可模式
二、“授权要约”模式
三、默示许可模式
四、交叉许可模式
五、我国数字产业中法定许可制度之滥用
第二节 数字技术保护措施
一、采用技术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的法律定性
二、技术保护措施下著作权制度的利益失衡
第三节 知识共享模式
第四节 著作权补偿金保护模式
第五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数字化时代著作权维权之道——集体管理
第四章 我国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失灵
第五章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之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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