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默示许可规则被转换成了法定许可规则,并为保障该法定许可的顺利实施明确了条件,要求使用人“在首次使用前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备案;在使用特定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在使用特定作品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同时提供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可以看出,立法的本意是试图加强对相关权利人权益的保护,但由默示许可过渡到法定许可,实际上排除了权利人自身意志表达的可能性,反而在事实上削弱了对权利人权益的保护。
二、报刊转载中的默示许可规则
1991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01年的《著作权法》对此给予完整保留,仍旧在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012年3月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将其修改为第四十五条:“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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