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原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先生(1841—1935)作为公认的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曾在其传世经典——《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形式主义趋向,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著名论断。而在跨入新世纪第二个十年的中国大陆,经院式教学法仍大行其道,盘桓在法科院系的檩椽之上,甚而被某些学人奉为圭臬,影响了一批又一批法科学生。“张三欲投毒杀人,把白糖当作了砒霜;甲开枪射击乙,误击中路人丙;李四报复社会,开车冲向广场上的人群……”诸如此类的案例,充斥于不同院校的法学课堂上,被众多教师经年累月地反复宣讲,此即经院式教学的生动景象,其误使法科学生认为刑事法治的真实图景就是某些“经典”案例不断地“穿越”、重演,其生命力绵延不绝,把握好此类案例,在各种法律职场就能无往不利。
近年来,台湾地区法律界出现了“恐龙学生”、“恐龙法官”之提法,这正是传统法律教化模式所训导出的法律人之真实写照。2010年9月,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庄佩君、王俊彦及杨国煜审理一名6岁女童被抱在被告大腿上性侵的案件,由于没有女童反抗的证据,轻判被告3年2个月的刑责,引起社会的惊愕和愤怒。舆论中开始出现“权大但反应迟钝”的“恐龙法官”称谓。随后并引发15万人连署要求开除法官,社会团体和民间更号召民众走上街头,用白玫瑰为象征,呼吁各界抵制“恐龙法官”。2011年1月5日,台湾“法官法”通过初审,增设“恐龙法官”退场机制。上述情况由参加2013年10月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第四届海峡两岸法学院校长论坛”的台湾高雄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丽卿教授介绍。事实上,历年的国家司法考试也显露并巩固着上述惯性,譬如,刑法所居的试卷二,其所涉及的刑法案例无一不是寥寥数语勾勒而成,即便是试卷四的主观刑法试题,亦不过是在题干的字数规模上作了一定扩充,命题思路仍一成不变。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我们仿若置身一间促狭的小屋,透过一扇窗窥测法治的星空,并以为所见即全景。实际上,如此只见树木、管中窥豹的视界所带来的学理思考和研究成果,必然是片段、散碎的。
法国著名学者米歇尔·福柯在其经典著述——《规训与惩罚》中深刻而全面地阐释了“全景敞视主义”理论。尽管福柯是在刑罚的语境中论及全景敞视主义的,与本书的论域尚无直接瓜葛,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汲取全景敞视主义理论的某些元素,并对传统的刑法理论研究路径与刑法实务教学模式进行合理化改造。笔者认为,毋庸置疑,刑法学理研究与刑法实务教学应透过实证案例这一载体,但这种实证案例既不应是从生动、具象的案件事实中抽离出来的仅有寥寥片语的“死”的案例,因而使人忽略了“证据→事实”的动态演绎,忘却了作为刑法话语前提的案情已然是刑事诉讼法之证据规则运用的结果;也不应全是仅仅负载了刑法资讯的单一平台,因而使人误认为刑法是解决刑事案例的唯一话语体系,而应呈现出市场经济环境下刑事法律关系与价值规律、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交叉、耦合的真实图景;这种案例亦不应自降品格,仅仅满足于解决刑法个案问题,而应向上折射出刑事立法的理念与技术层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横向凸显出经济社会政策与刑事法治的价值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案。为达致上述写作目的,我们唯有用心良苦地拣选源自真实的高品质案例,并将其置于如全景敞视监狱中的碉楼的位置,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对其进行全方位、大纵深剖析,以尽可能地释放其学理价值和实务效用。由此,本书的撰写风格得以确立。在全部二十三个章节中,既有倾向于学理阐释性的文字,亦有以案说法、以案论理的篇章,既对刑法的问题浓墨重彩,亦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片段。可以确定的是,本书的全部文字皆有感于真实的刑法世界,并致力于改变大家对刑法固有且根深蒂固的呆板、“out”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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