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理标志的分类
地理标志一般划分为直接地理标志和间接地理标志。直接地理标志是指使用洲、国家、地区、山脉等名称或其他地理术语作为地理标志。直接地理标志多数是由地理名称加产品名称构成或者仅由地名构成。例如:绍兴黄酒、香槟。直接地理标志中一般含有地理名称,公众易于将其与原产地相联系。间接地理标志没有确切的地理术语.而是使用外国词语、符号或类似暗示,让公众产生该货物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或场所的印象。一个国家的国旗、徽章,某个城市的著名历史建筑物的图形,某一地区或区域具有代表性的风光景色以及名人图像等,都可以成为典型的间接地理标志。例如:消费者在葡萄酒的瓶子上看到科隆大教堂的图形而联想到德国,意识到其产自于德国。
(三)地理标志的性质
1.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指具有商业价值的人为信息,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必须具备三点条件:人为信息、财产价值以及法律规定。①首先,地理标志虽然不像著作权那样具有独创性,但是地理标志的产生是由于某一区域内的人类利用其独特的自然条件而进行生产加工活动,通过长期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地理标志产品所代表的优良品质、知名度和声誉是该区域人民世世代代智慧的结晶。因此地理标志包含人为信息。其次,随着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地理标志开始发挥商业用途。地理标志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证明产品来源和质量特征,地理标志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因此,地理标志能够为生产者带来较高的收益,即具有财产价值。最后,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明确规定了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早在1883年的《巴黎公约》中就确定了“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①,四个关于地理标志的主要国际条约也都表示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对象②。我国《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受其法律保护。
2.地理标志是集体所有的私有财产。
地理标志通常由该区域特定产品的生产者协会或者能够代表当地生产经营者的代表机构申请注册。该特定区域内该产品的生产者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权利人不得予以拒绝。地理标志的权利人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主体。地理标志作为一种财产,既不能归权利人,即地理标志申请注册的主体一人独自享有,也不归国家所有。地理标志归该区域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共同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
地理标志究竟是公共财产还是私有财产,成为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争论中的核心问题和基础。笔者认为地理标志是私有财产,主要基于以下理由:首先,《TRIPs协议》的引言部分规定:“希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考虑到需要促进对知识产权的有效和充分保护……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⑧因此,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为私权,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也可以认定地理标志为一种私权。其次,根据利益说的观点,以私人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权利为私权,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对象的权利为公权。地理标志保护的是私人利益,因而地理标志是一种私权。最后,如果财产的使用是为私人利益服务的,这种财产就是私产;如果财产的使用是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服务的,就是公产。这是行政法对财产的一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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