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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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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10044
  • 作      者:
    贾凌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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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贾凌,女,1971年7月生,回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入站前任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曾就读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文学院并获法学、汉语言文学双学士及法律硕士学位,2010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员、云南省法学会会员,兼任昆明仲裁委仲裁员,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家委员,曾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澳门科技大学讲座教授、论文指导教授等。
  曾在北京大学、香港大学做访问学者,多次获所供职院校青年教授课堂教学比赛一、二等奖,曾获云南省政府“优秀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马克昌杯”优秀论文等奖励。最近十年来先后主持和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及省部级课题10余项,出版专著、编著、主编、副主编、参编著作、教材多部,在《法学家》、《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近5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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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2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点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发展历程和认定标准,并结合实践中的相关案例,精辟透彻的剖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问题,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形式也方便读者理解和学习。案例之后,文章还有本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的法理解说,对案例中涉及到的本罪内容的争议点做了介绍和总结。总体而言,《刑法分则实务丛书·刑事案例诉辩审评(2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写作结构新颖清晰、讲解准确到位,值得读者阅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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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上诉人张某磊及辩护人诉辩称,系一般参加者,量刑偏重。故意伤害情节较轻,量刑偏重;且伤害杨某津已经调解再予追究明显不公,此时其不是组织成员,将故意伤害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罚,系一罪数罚,请求二审纠正。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均系被召集,未使用威胁、暴力手段,系从犯,量刑偏重。只在赌场外场望风,没有股份,不构成赌博罪。辩护人另提出,张某磊敲诈勒索第2起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无敲诈勒索财物行为;寻衅滋事第4起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均不构成犯罪;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请求数罪并罚时予以酌情从轻。
  上诉人张某建及辩护人诉辩称,系一般参加者,量刑明显偏重。其2005年10月才到“在路上”酒吧当保安,未参与伤害杨某津,其父张某传、弟张某飞、女友李某梅可以证明。敲诈勒索第1起以为杨某琪确丢失美元,第3起未参与勒索香烟,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第2起未参与,张某磊、汤某涛可以证明;第3、4起事先不知情,且未威胁他人,第8起没有打砸,请求查明,减轻处罚。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赌博行为,不构成赌博罪。抢劫第1起未动手并在旁制止,第2起事先不知情也未动手,且在泉州警方未掌握情况下主动交代,有自首情节,量刑明显偏重。
  上诉人许某举及辩护人诉辩称,系一般参加者,原判量刑偏重;敲诈勒索均在不明知情况下参与,未获取任何利益,所起作用甚微,且被害人均获退赔,量刑偏重。寻衅滋事第5、8起未参与,张某磊、张某建、汤某涛可以证明,其余均被召集,未打人或破坏财物,情节明显较轻,量刑偏重。主观上不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赌博行为,不构成赌博罪。在“晶鑫”演艺吧伤害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量刑偏重。辩护人另提出许某举主观上均无非法占有目的和敲诈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第3、4起未实施任何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汤某涛及辩护人诉辩称,认定为积极参加者,明显不公。故意伤害杨某津不存在精神帮助作用,只有杨某耀一人供述,认定其参与与事实不符;该起系其检举,一审未认定立功不当。寻衅滋事第9起未参与将吴某鹏强行带走,不构成犯罪。认定赌博获利人民币1500元(币值下同)与事实不符,其所起作用非常小,量刑畸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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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本理论与司法认定精要
一、引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称谓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特征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
(三)相关犯罪组织概念的辨析
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一)境外黑社会组织对我国内地的渗透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构成
四、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客体
(二)客观行为
(三)主观特征
(四)主体
(五)行为对象
(六)罪数
五、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
(一)联合国《公约》的规定
(二)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
(三)《公约》对我国的影响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诉辩审评
案例1:周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案例2:胡小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案例3:李某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故意杀人案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
案例4:刘某利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其他参加者的定性和自首的认定
案例5:张某发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贩卖毒品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有组织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别
案例6:刘某钦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主犯、从犯的认定
案例7:袁某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主犯、从犯的认定
案例8:赵某华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盗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经济组织的区别
案例9:杨某琪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赌博、非法持有枪支、抢劫、窝藏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案例10:康某伟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形成非法控制”的认定
案例11:吕某方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预备、未遂以及累犯的认定
案例12:李某党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的认定一
案例13:魏某利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案例14:李某晗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赌博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以及缓刑的撤销
案例15:陈某杰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 ”
案例16:马某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赌博案
——组织、参加、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案例17:王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案
——如何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同成员(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者)的问题
案例18:林某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组织黑社会性质罪的主从犯和自首与立功的认定
案例19:赵某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案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从犯的认定
案例20:田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寻衅滋事案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数问题
案例21:杨某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脱逃、窝藏案
——如何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及成员间相互检举、揭发的问题
案例22:叶某人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寻衅滋事案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认定
案例23:李某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案
——组织、参加黑社会组织中主从犯以及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案例24:王某刚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案例25:张某国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累犯的认定
案例26:张某群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旭窝藏案
——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认定以及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案例27:王某男、董某理、周某洁、周某其、王某建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赌博、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包庇、窝藏案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案例28:吴某国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第三部分 办案依据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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