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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解与配套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55411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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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6年4月,为了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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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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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7.接受继承与接受遗赠有何不同
  接受遗赠与接受继承有明显的不同:(1)法律对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没有限制,除非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遗产。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间,本条明确规定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2)继承人接受继承可以默示接受,只要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而接受遗赠必须要明确表示接受,不能默示。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两个月期限内不明确表示受领遗赠,则认为他放弃受遗赠。(3)表示接受继承的期间从继承开始时计算,表示接受遗赠的期间则从知道受遗赠时起(例如,得到遗产执行人的通知之日)计算。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有受遗赠的权利,则这两个月期限也就不能开始计算。因此,即使有关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没有告知受遗赠人有受遗赠权利,且已经将遗产分割完毕的,受遗赠人在得知确切消息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他仍可以向相关继承人要求取得自己应有的遗产份额。除上述不同外,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接受继承的有关规定和原理都适用于接受遗赠.
  38.放弃继承权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2)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反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3)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将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5)放弃继承,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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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1.公民的人身权可否被继承
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 
2.如何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
3.继承开始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第三条  〔遗产范围〕 
4.哪些财产、权利不可继承
5.确定遗产的范围应注意哪些问题
6.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被继承的遗产
应如何处理
第四条  〔承包关系与继承〕 
7.何为《继承法》中规定的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 
第五条  〔继承方式〕
8.遗赠和遗嘱继承的区别是什么 
9.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是什么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
受遗赠权的行使〕 
10.未成年人如何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11.因犯罪被判死刑的人是否还有继承权
12.继承权丧失会产生什么后果
13.继承权的丧失是否须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第八条  〔诉讼时效〕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14.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
遗产是否还有继承权?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
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15.父母离婚后或父亲死亡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
否继承其生父的遗产
16.声明断绝子女关系的父母子女之间是否还有
权相互继承遗产
第十一条  〔代位继承〕 
17.放弃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是否还能代位
继承
18.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是否享有继承权 
19.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如何继承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20.如何认定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
养义务”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 
21.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第十四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  ..
第十五条  〔继承处理方式〕 
22.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约定女儿不继承父母的遗产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遗嘱的一般规定〕 
23.遗嘱一般包含哪些内容
24.哪些情形下遗嘱不予执行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25.被继承人可以哪些形式订立遗嘱,各种遗嘱
的效力如何
26.什么是遗嘱公证,如何办理遗嘱公证
第十八条  〔遗嘱见证人〕 
27.哪些人能够作为见证人
第十九条  〔特留份规定〕 
28.对什么样的人,遗嘱人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的撤销、变更〕 
29.遗嘱人是否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当事人撤销、变更遗嘱的,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30.遗嘱人生前立了数份遗嘱的,应当如何处理
31.如何认定自书遗嘱
第二十一条  〔附义务的遗嘱〕 
32.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中,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 
33.有效遗嘱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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