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接受继承与接受遗赠有何不同
接受遗赠与接受继承有明显的不同:(1)法律对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没有限制,除非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遗产。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间,本条明确规定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2)继承人接受继承可以默示接受,只要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而接受遗赠必须要明确表示接受,不能默示。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两个月期限内不明确表示受领遗赠,则认为他放弃受遗赠。(3)表示接受继承的期间从继承开始时计算,表示接受遗赠的期间则从知道受遗赠时起(例如,得到遗产执行人的通知之日)计算。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有受遗赠的权利,则这两个月期限也就不能开始计算。因此,即使有关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没有告知受遗赠人有受遗赠权利,且已经将遗产分割完毕的,受遗赠人在得知确切消息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他仍可以向相关继承人要求取得自己应有的遗产份额。除上述不同外,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接受继承的有关规定和原理都适用于接受遗赠.
38.放弃继承权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2)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反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3)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将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5)放弃继承,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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