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法定权利。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①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到刑法的判决的。所谓应继承人,包括继承顺序在前,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而言。所谓致死或未致死分别指既遂犯及未遂犯而言。②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作出关于继承的遗嘱,或使其撤销或变更遗嘱的。③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作出关于继承的遗嘱,或妨害其撤销或变更遗嘱的。④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的遗嘱的。⑤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为,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的。继承权属于私权的一种,如被侵害,可以请求回复。这项请求权,被侵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以行使。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内即应行使,否则其请求权即行消灭。如不知悉被侵害者,在十年内可以行使请求权。即自知悉时起未逾二年,而自继承开始时已逾十年,其请求权仍为消灭。
三、继承的方式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若为一人,则可即时取得全部遗产的所有权。继承人有数人,则各继承人之应继份,应就遗产中分割。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共同共有。此项共同共有的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管理。当然,为了事实上的便利,可以由继承人中推选一人加以管理。至于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对外负有连带责任。而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则按其应继份比例负担。
继承人可以继承所得财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而不是父债子还。在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主张限定继承时,为便利其他继承人起见,视为同为限定继承。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项限定继承而消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法律规定了限定继承人的义务,具体如下。①限定继承必须有必要的方式。继承人应于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清册,呈报法院。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以为公告,命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即三个月内,报明其债权。继承人也应遵守一定期限及其顺序,以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继承人在前述一定期限内,不得对于被继承人的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继承人于法定期限届满后,对于在该期限报明的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的债权,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继承人于分别偿还时,不得害及有优先债权人之利益。而且,只有在偿还债务后,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于法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债权人等于抛弃权利,所以只能接受剩余遗产,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受比例分配。②继承人如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先行偿还债务,或于一定期限届满后,未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或未顾及优先债权人的利益,或违反偿还债务及交付遗赠的顺序,导致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的责任。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若遭受损失,对于不当受领的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的数额。如果继承人有隐匿财产、在遗产清册为虚伪记载、意图诈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而为遗产的处分的,即不得主张限定继承的利益。法定一年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出面承认继承,则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不能使其久悬不决,其遗产即应分别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该遗产于清偿或交付后,如有剩余,即应归届于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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