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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的演进:19121949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56317
  • 作      者:
    郝洪斌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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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郝洪斌,1972年生,山东莘县人。200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201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律史学博士学位。自硕士研究生毕业以来,一直在高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研究工作,现为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师。曾参与多项省部级研究项目,公开发表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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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国时期是我国继承制度由传统向近代演进的重要阶段。许多学者比较深入地研究了中国传统继承制度,民国时期的学者对《中华民国民法》在形式意义上确立的近代继承制度亦有精深的论述。然而,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由传统向近代是如何演进的,却尚未引起学者的充分关注,研究极为薄弱。因此,《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的演进(1912~1949)》意在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考察民国时期继承制度由传统向近代的演进,以揭示其变动的过程、原因、内容、实施的情况及特点,并较深入地探讨了国家立法与民间习惯、制度的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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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继承权是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法定权利。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有以下几种。①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到刑法的判决的。所谓应继承人,包括继承顺序在前,及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而言。所谓致死或未致死分别指既遂犯及未遂犯而言。②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作出关于继承的遗嘱,或使其撤销或变更遗嘱的。③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作出关于继承的遗嘱,或妨害其撤销或变更遗嘱的。④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的遗嘱的。⑤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行为,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的。继承权属于私权的一种,如被侵害,可以请求回复。这项请求权,被侵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均可以行使。自知悉被侵害之时起,二年内即应行使,否则其请求权即行消灭。如不知悉被侵害者,在十年内可以行使请求权。即自知悉时起未逾二年,而自继承开始时已逾十年,其请求权仍为消灭。
  三、继承的方式
  继承开始时,继承人若为一人,则可即时取得全部遗产的所有权。继承人有数人,则各继承人之应继份,应就遗产中分割。在分割遗产前,各继承人对于遗产全部,为共同共有。此项共同共有的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管理。当然,为了事实上的便利,可以由继承人中推选一人加以管理。至于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对外负有连带责任。而继承人相互间,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则按其应继份比例负担。
  继承人可以继承所得财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而不是父债子还。在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主张限定继承时,为便利其他继承人起见,视为同为限定继承。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此项限定继承而消灭。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法律规定了限定继承人的义务,具体如下。①限定继承必须有必要的方式。继承人应于继承开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清册,呈报法院。法院应依公示催告程序,以为公告,命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于一定期限即三个月内,报明其债权。继承人也应遵守一定期限及其顺序,以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继承人在前述一定期限内,不得对于被继承人的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继承人于法定期限届满后,对于在该期限报明的债权,及继承人所已知的债权,均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继承人于分别偿还时,不得害及有优先债权人之利益。而且,只有在偿还债务后,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不于法定期限内报明其债权,而又为继承人所不知者,债权人等于抛弃权利,所以只能接受剩余遗产,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受比例分配。②继承人如违反法律规定的期限,先行偿还债务,或于一定期限届满后,未依比例计算,分别偿还,或未顾及优先债权人的利益,或违反偿还债务及交付遗赠的顺序,导致被继承人的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的责任。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若遭受损失,对于不当受领的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得请求返还其不当受领的数额。如果继承人有隐匿财产、在遗产清册为虚伪记载、意图诈害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而为遗产的处分的,即不得主张限定继承的利益。法定一年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继承人出面承认继承,则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不能使其久悬不决,其遗产即应分别清偿债权,并交付遗赠物。该遗产于清偿或交付后,如有剩余,即应归届于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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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继承基础理论
第三节 研究的现状
一、关于传统继承制度的研究
二、关于民国初期继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研究
三、关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继承制度与司法实践的研究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材料
一、研究方法
二、原始材料
第五节 主要内容

第二章 传统继承制度及其向近代演进的开始
第一节 传统继承的制度基础
一、重宗亲的亲属制度
二、同居共财的家族制度
第二节 传统继承的基本原则
一、人格继承原则
二、父子一体原则
第三节 传统继承的类型
一、亲子继承
二、嗣子继承
三、户绝财产继承
四、遗嘱继承
第四节 清末修律与传统继承制度向近代演进的开始
一、创造继承概念,但仍区分继承与承受
二、仅规定财产继承,但宗祧继承暗含其中
三、放宽立嗣和兼祧的条件
四、确立遗嘱继承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继承制度的形式退却与实质演进
第一节 继承制度的形式退却及民事法源
一、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二、民事判例、解释例
三、民事习惯
四、民事条理
第二节 守志妇立嗣
一、守志妇择嗣权的强化
二、直系尊长同意权的限制
三、父系族人告争权的限制
第三节 异姓承嗣
……
第四章 近代继承制度在形式意义上的确立
第五章 近代继承制度表达与实践的契合及背离
参考书目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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