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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占有及其民法保护:兼谈占有诉讼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完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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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6131411
  • 作      者:
    覃远春著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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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覃远春,贵州安顺人。199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士学位,2004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民商法博士学位。1995年起先后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财经大学、贵州省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基地,从事民商事审判、法学教学和研究工作,兼任仲裁员、律师。1999年出版《贵州省志·审判志》(合著)。在《当代法学》、《河北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自然债与我国债法完善之研究》等国家级、省部级课题5项,另参与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多项。论文《民法上自然权利初论——法律与道德间融合之一斑》曾获贵州省第八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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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这本《民商法前沿研究系列丛书·论占有及其民法保护:兼谈占有诉讼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完善的影响》在占有的事实论、效果论、保护论、诉讼论等方面,依据从实体到程序、从事实到效果的逻辑路径,重点参考大陆法系理论及立法,以占有事实界定和占有保护为基点,对占有的主要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对我国占有相关立法概括评析,提出建议。期望通过研究,吸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法重要的“非主流制度”给予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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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普通人谈论的占有往往对应所有权的指称,①无疑大家习惯将自己所有的东西称为由我们“占有”。但“该术语的法律意义并非完全与其通常的非法律上的意义相吻合”②,使用时应该字斟句酌,避免普通人使用时的含混。前述的占有含义表述已经考虑到了占有是法律概念而非普通概念这一基本出发点。
  二占有的构成要素
  占有直接表现人对物的关系,间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占有的构成要素,分为静态的构成要素和动态的构成要素。占有静态的构成要素,指占有的主体和占有标的物;占有动态的构成要素,是指占有人作用于占有物的意识活动要素和占有人加于占有物的行为动作要素。占有是事实,占有的构成不考虑是否有进行占有的权利,“故在与占有权利基础关系上,占有之构成要件是中性的”③。此外,占有的构成要素,在不同历史阶段,在不同的占有界定之下,是有所不同的。
  (一)占有静态构成要素之一——占有的主体
  占有的主体也称为占有人。占有是人对物的管领,占有主体是对物管领的实力来源和占有法律效果的归属者和承担者,是占有不可或缺的要件。占有动态的意识活动要素与行为动作要素,本质上是主体的内在和外在活动表现。民法上占有是特定主体对特定物实施的力。占有主体应是“特定人”,使得它与经济学上的一些占有概念如“全社会占有”等抽象主体的占有相区别。主体抽象,则占有支配事实也被抽象化,这不符合占有的本来含义。不过,要求主体特定,不否认法人占有物时体现出某种观念件。
  占有主体应被承认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虽然占有是事实而不是权利,但是产生一定法律效果,而这些法律效果主要体现为法律赋予占有人的各种具体权益,如自力救济权、物上请求权、费用求偿权、善意地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等。如果不首先承认主体具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就无法行使和享受这些权益,占有在法律上便丧失意义。④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占有需要主体管领物并表示占有意思,需要外在的行为能力和内在的意思能力条件。由于占有是一种事实,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从事实上行为的能力和事实上意思的能力考虑即可。就自然人来说,民法上的行为能力条件和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条件都不需要,只需要有自然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即可。“奥菲里和年轻的内尔瓦说,未达适婚年龄之被监护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也可开始占有,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如果他达到具有理解力的年龄,此观点便可被接受。”②如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享有民法上的一般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但是却可拥有取得和维持占有的自然行为能力和意思能力。由此观察,占有的主体范围较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更广。一般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需要他人(如监护人)补足,以行使权利,但是占有却没有这种要求。占有是事实却能产生权益,占有的主体与占有法律效果中的权利行使主体是不同的,前者是事实主体,用自然意思和自然能力判断;后者是权利行使主体,要求具有民法行为能力中的认识判断意思,如果欠缺则需要由监护人补足。如未成年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获得并保持占有(如通过合同获得物的控制的,虽然不能产生有效合同及有效继受所有权,但是却不影响获得占有),但是在行使占有赋予的使用收益权、费用请求权等时,需要由监护人代为进行或获得其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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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占有事实论
第一节  占有的含义及构成要素
一  占有的源起及含义界定
二  占有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一  占有的取得
二  占有的消灭
三  间接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第三节  占有的法律性质
一  占有法律性质界定的意义及各种观点
二  各种观点的评析及本书对占有法律性质的界定
三  关于占有的支配性与排他性的认识
第四节  占有与相关范畴的简要比较
一  占有与所有权
二  占有与占有权
三  占有与持有
第五节  占有的分类及其法律实益
一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二  无权占有再分类之: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三  无权占有的其他再分类
四  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五  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六  自己占有与占有辅助
七  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
第六节  占有的样态推定与样态变更
一  占有的样态推定
二  占有的样态变更

第二章  占有效果论
第一节  占有的权利推定
一  占有权利推定的含义及功能
二  占有权利推定的运用
三  占有权利推定受到的限制
第二节  动产物权善意取得与占有的关系概说
第三节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  概说
二  关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的处理
三  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处理
四  关于对占有物支出费用的补偿处理
五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运用

第三章  占有保护论
第一节  占有制度的功能及占有保护的理由
一  关于占有制度功能及占有保护理由的不同见解
二  观点分析及本书所持的见解
第二节  占有保护法例的概括梳理
一  罗马法及日耳曼法对占有的保护
二  现行主要立法例对占有的保护
第三节  占有在物权法上的保护
一  概说
二  占有冲突进程的分析——不同占有保护方法的理论前提
三  占有保护的要件
四  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及时型救济方式
五  占有人的公力救济权——主导型救济方式
第四节  占有在债权法上的保护
一  关于占有保护的不当得利适用
二  关于侵害占有的赔偿责任
第五节  准占有及其民法保护

第四章  占有诉讼论
第一节  占有诉讼的含义及意义
第二节  占有诉讼中的重点问题
一  提起占有诉讼的条件
二  占有诉讼适用的程序
三  占有诉讼与本权诉讼的关系
第三节  占有诉讼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完善的影响

第五章  余论:我国民法占有及占有保护的概括评析与建议
第一节  《物权法》颁行前民法占有及占有保护的概况与立法建议
第二节  《物权法》中占有及占有保护规定的概括评析及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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