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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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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9卷.Vol.9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74146
  • 作      者:
    刘云生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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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九卷)》是有关中国不动产法律研究的学术论文集,内容包括不动产物权法律制度、房地产建设法律制度、土地制度、房地产买卖法律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制度等。《中国不动产法研究(第九卷)》选取的文章来自学术界、法律实务界,有较高的理论品质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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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当前宅基地制度问题表现
  1.缺乏保障的宅基地所有权
  宅基地所有权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但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宅基地所有权自身的保障尚且不足,更遑论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这是我国二元土地制度的基本表现之一,然而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却不能像国家土地所有权那样有着充分的自主权。因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的制度安排”,所以,当前农村集体组织拥有的宅基地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受着国家权力的干预,宅基地所有权的权能并不充分。政府作为国家代表,享有着城市土地所有权,垄断着城市土地一级市场,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代表,却不能独立行使所有权,乃至于设立宅基地使用权也必须经过政府审核和批准,这使得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所有权有其名而无其实。所有权人享有对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这在《民法通则》第71条以及《物权法》第39条都有明文规定,宅基地所有者却无法充分地享有宅基地的收益和处分权利。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63条的规定,除一些特定情形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于集体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先由国家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将其转变为国有增量土地,再由国家向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者进行划拨或出让。虽然《宪法》第10条第3款、《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物权法》第42条第1款都规定只有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1款又规定,单位和个人建设只能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在国有土地存量有限以及经济建设需求大的矛盾下,国家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实属多见,而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律对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征收并没有明确禁止,又为这样的征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国家对农户或农民集体的征收补偿仅按照土地原用途标准进行,而其收益则为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业价格,征收补偿与征收收益之间存在巨大的利差,并为政府所垄断,分配极不合理,不利于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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