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讨会的主要议题
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及提交的材料,专家研讨会主要围绕下述问题进行了研讨:
1.在商标审查及审理实践中,如何看待《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标设计说明”,其能否作为限定“商标图样”的法定依据?商标图样是否是确定商标标志的唯一依据?如果商标图样中包含商品通用图形的轮廓,通用图形的轮廓是否构成商标的一部分?对于带有虚线部分的注册商标,实线与虚线的关系应如何界定?
2.“位置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第8条所规定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此类商标应如何申请注册,应当怎样受到保护?
3.如何看待商标国际注册的效力,商标国内注册与国际注册审查标准是否统一?
4.使用于“上衣袖子或裤子裤腿外侧”的由“三道平行排列竖杠”组成的图形商标能否具有可注册性?
四、专家意见
与会专家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充分发表了意见。经过归纳整理,形成以下法律意见。
(一)在商标审查及审理实践中,商标图样是否是确定商标标志的唯一依据,如何看待《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标设计说明”,其能否作为限定“商标图样”的法定依据;商标图样是否是确定商标标志的唯一依据;如果商标图样中包含商品通用图形的轮廓,通用图形的轮廓是否构成商标的一部分;对于带有虚线部分的注册商标,实线部分与虚线部分的关系应如何界定
关于如何看待“商标设计说明”的法律性质的问题,与会专家认为,首先,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关于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有关规定来看,“商标设计说明”可以用来描述或限定申请商标的类型;其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依据这一规定,虽然商标图样的部分组成属于《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款第(1)、(2)项禁用或禁止注册之列,但在实际使用中需要整体使用的,如果申请人声明放弃该部分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将其商标整体审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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